无法评估损失法院酌情判赔

日期:2016-07-17 / 人气: / 来源:本站

  陈女士以经营各类一次性餐饮包装用品(纸杯、纸碗、塑料膜、封口膜、吸管等)为业,为了存储包装用品,她租赁一处地下库房存放大量货物。2013年11月12日,陈女士发现供暖水泵设施损坏,严重漏水,库房水深近一米。陈女士与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清点了受损货物的数量,制作了清单。

  陈女士说,此后双方一直没有协商解决此事。事发一个月以后,她将受损物品作为垃圾清理。陈女士认为,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对供暖设备疏忽管理,导致自己货物受损,且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货物的价格及数量清单,可以计算出受损货物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供暖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费25284元及利息。

  供暖公司回应称,陈女士贮存物品在地下,不符合存放用于包装食品的物品的合法处所,陈女士有严重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她的损失。根据“谁主张谁申请”的原则,应该由陈女士提出申请,但陈女士提供的受损货物照片可以证明她的贮存条件不合法,数量无法确定。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经营的食品类一次性包装种类较多,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价格表,分别有塑料杯、塑料盖等物品。法院认为,陈女士的货物存放于其租赁的库房,供暖公司的供暖管道发生漏水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供暖公司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货物损失情况,陈女士虽提供了受损货物的现场照片、货物的价格表,但无法准确确定其货物的实际受损数量,且因陈女士现已将受损货物予以清理,也无法通过评估方式对货物损失情况进行评定。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对陈女士的货物损失进行确定,认为以确定1.2万元为宜。供暖公司提出的意见为:货物系食品类包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放在合法的处所,所以本案中的存放地点不合法,故不应对损失进行赔偿。法院认为,陈女士的批发、零售及储存食品类包装等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应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界定或管理,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且陈女士的损失确系实际发生,不赔偿有失公允,最后,法院判决供暖公司赔偿陈女士财产损失1.2万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梅天磬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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