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普尔新银行评级准则中的外部因素
日期:2016-10-02 / 人气: / 来源:本站
银行的信用状况不完全取决于内部因素,此次金融危机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当整个金融体系面临流动性不足,或者监管机构提供定向的流动性支持时,即使内部因素没有变化,银行的信用状况也会恶化或改善。有鉴于此,信用评级机构开始将外部因素引入银行个体的信用评级。2011年11月9日,标准普尔发布新的银行评级准则,引入国别风险和外部支持的影响。惠誉也在2011年12月15日发布《银行监管资本及同类证券评级》,对主权支撑可得性进行了评估。相对而言,标准普尔对银行评级准则的调整更早且全面。本文以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为样本,剖析外部因素如何在银行评级中得到反映,以及引入外部因素对银行评级的影响。
外部因素纳入新评估架构
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标准包含两个关键步骤:测定个体信用状况、评估政府或集团给予的潜在外部支持。这两个关键步骤均包含对外部因素的评估。
根据国别风险确定个体信用状况
新银行评级准则对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包含两个部分:一是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二是银行的内部因素。其中,银行经营的外部环境在原有的银行评级准则中仅作为背景因素存在,而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被量化为国别风险因素,用来确定银行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基准。对国别风险的评估以《银行业国别风险评估准则》为基本架构。在这一架构中,国别风险被分解为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分别在宏观经济和行业两个层面上影响银行的个体信用评估基准。
在个体信用状况中评估已存在的外部支持
新银行评估准则将外部支持区分为已存在的外部支持与潜在的外部支持。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包括系统支持、直接支持、行政干预和其他的短期支持,在第一个步骤--测定个体信用状况--中得到反映。其中,系统支持是向所有银行提供的支持,包含在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的评估中;直接支持是政府在危机时对特定银行的定向援助,这一支持是明示的,可以通过经营地位、资本与盈利、风险头寸、资金与流动性等项目来评估;行政干预包括直接提供贷款等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可以在行业风险或者经济地位、风险头寸中得到评估;其他的短期支持是具有中、高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在个体信用状况迅速下降时,可能获得的不同于以上项目的短期政府支持,尽管这部分支持并未存在,但标准普尔仍然将其视为已存在的支持,并据此对个体信用状况评级做小幅的暂时调整。
以潜在外部支持对个体信用状况进行调整
个体信用状况评估基本涵盖了已存在的政府支持,在此基础上,潜在的政府支持作为对未来的预测,调整根据国别风险、现存政府支持和内部因素得出的个体信用状况。在预测政府潜在支持的可得性时,新银行评级准则考虑两个基本因素: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与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意愿。以潜在外部支持对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对系统重要性程度进行分档。新银行评级准则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高、中、低三档。其中,高度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用丧失会影响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若其破产,其地位一般也没有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替代。中度系统重要性机构信用丧失的影响通常会涉及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其在零售银行中占有一定份额,在地区或经济部门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也可能是某些敏感产品(如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在倒闭后,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取代其地位。其余的银行归为低系统重要性。不同程度的系统重要性反映了预测政府支持的难度,虽然政府在危机时也可能对低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进行支持,但政府支持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激励要显著低于高度系统重要性银行。
对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意愿进行分档。政府并非必然对高系统重要性银行予以援助,事实上,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金融机构的援助意愿存在差异,据此,新银行评级准则将政府援助金融机构的意愿进行分档(如表1)。
确定潜在政府支持的可能性。综合考虑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意愿,新评级准则得出政府在未来对私人部门商业银行采取特别支持措施的可能性(如表2)。
集团母公司的支持。银行可得的外部支持不仅包括政府援救,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也可能提供外部支持。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兼顾了集团本身的信用评级、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和母公司根据银行在集团中地位所提供的潜在支持。其中,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被划为五级(如表3)。
引入外部因素的影响
#p#分页标题#e#监管机构可以影响银行的信用等级。标准普尔在事实上认同了"巴塞尔协议Ⅲ"的风险管理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这意味着系统风险与个体风险在金融监管中具有相似的地位。与之相应,标准普尔的新银行监管标准中也大量引入与系统风险相关的内容,如在国别风险中评估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以及在潜在外部支持中评估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和政府支持意愿。
对系统风险的重视意味着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可以有效提高银行业的信用等级。首先,通过降低经济中的信贷风险和严控系统范围的资金,监管机构可以降低国别风险中的行业风险,从而通过提高国别风险评级来提高银行的个体信用评级基准。其次,通过提高包括逆周期资本缓冲在内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机构可以改变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与缓冲因素,使银行个体信用状况大幅提高。再次,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界定及强化监管,监管机构将明示其支持意愿,并表明支持政策的持续性,从而通过提高政府援助意愿评级,增加潜在政府支持的评级,进而向上调整银行的信用评级。
大型银行获得信用评级优势。尽管监管机构可以对银行信用评级产生普遍的影响,但新银行评级准则对大型银行尤其有利,这主要体现为新银行评级准则确认大型银行更易获得监管机构支持,以及大型银行更易获得母公司的支持。
首先,大型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易获得政府的支持。尽管银行的规模不是评估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唯一因素,但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规模仍有重要的影响。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规模通常占到整个银行体系的10%,"大而不倒"的现象被作为对潜在政府支持的激励而存在。同样,在评估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援助意愿时,已有的救援记录也主要针对大型银行,能够明确判断政府支持意愿并被评估为高度支持的,也只能是大型银行。所以,大型银行在评估潜在政府支持时会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
其次,大型银行被认为在未来更易获得来自集团母公司的支持。通常,大型银行会位于某个企业集团或金融集团内,且会因较高的规模占比而被纳入集团当前或未来的发展战略。这使得大型银行一般在集团内部具有核心或高度战略地位,未来可以预见得到集团母公司的外部支持。所以,大型银行在评估潜在集团支持时会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
同国别银行的信用评级呈现共同趋势。在新银行评级标准中,同国别的银行具有大量的共同外部因素,这使得同国别的银行在信用评级时会呈现共同趋势。
首先,国别风险为同国别银行带来相似的评级基准。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国别风险的评估是银行个体信用状况的评估基准,而国别风险中的大量构成因素是同国别银行共有的。
一方面,共有经济风险。无论是经济恢复能力、经济失衡状况还是经济中的信贷风险,都是对银行所处宏观经济环境的衡量,与银行特有的风险因素没有直接关联。事实上,在评估经济风险中的"经济恢复能力"和"经济失衡状况"因素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是传统上评估银行个别信用状况的方法,而是引入主权评级方法,而评估一国主权显然不受银行的个别信用状况影响。
另一方面,行业风险中存在大量共同因素。新银行评估准则中的行业风险包括机构的架构、竞争的动态和系统范围的资金。其中,机构架构因素中存在银行业规则与监管、调控记录子因素,竞争动态因素中存在行业稳定性和市场扭曲子因素,具有系统影响的资金因素中存在本国债务市场子因素。对同国别的银行而言,这些子因素构成共同拥有的外部行业环境。正是由于在经济风险与行业风险中存在大量共同构成因素,同国别的银行会面临相似的国别风险,也具有相似的个体信用状况评估基准,从而在信用评级时显示出共同的趋势。
其次,潜在的政府外部支持为同国别银行带来相似的评级调整。在新银行评级准则中,通过评估潜在的外部支持来调整银行个体信用状况。潜在外部支持的评估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二是政府援救金融机构的意愿。这两部分都和国别有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系统重要性程度的分档以整个国家的银行体系为基础。同样个体信用状况的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体系之下具有不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换言之,一国的银行体系为银行系统重要性的评估提供了共同基础。
#p#分页标题#e#另一方面,政府援救意愿的评估中具有大量的共同因素。尽管在明确宣布政府支持政策与措施时,可能将低系统重要性机构排除在外,但大多数评估系统重要性的因素是所有银行共同面对的,如政府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渠道。因此,在评估潜在的政府外部支持时,相同国别的大型银行会面临相似的个体信用状况调整,从而使最终信用评级呈现一定的趋势性。
从新银行评估准则的应用中可以看出同国别的共同趋势。2011年11月29日,标准普尔应用新银行评估准则,对全球最大的37家金融机构的评级进行复评。在评级发生变化的21家金融机构中,美国的银行信用评级除个别银行维持不变外普遍下调,我国银行的信用评级除中国工商银行维持不变外普遍上调,银行信用评级的国别趋势非常明显。
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新银行评级准则只应用于标准普尔的银行评级,,但作为三大评级机构之一,标准普尔的银行评级准则调整具有"风向标"的作用,预示着信用风险模型与信用风险评级的发展方向。因此,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具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政府与母公司需要重视潜在支持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当市场认为政府将对大型银行进行救助时,不仅关注已有的救助措施,更关注可能追加的救助措施。尽管这些潜在的救助措施没有改变银行的内部风险因素,但市场对银行的信心却在增强。新银行评级准则对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和潜在的外部支持进行区分,体现出潜在救助措施对市场信心的提升。与已经实施的救助措施中,潜在的援救措施不需要政府或集团母公司付出实际成本。因此,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明确未来进行救援的触发条件和措施,引导市场对救援银行的预期,提升市场对银行的信心,进而改善银行的融资环境。 监管机构需要设定多层次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名单。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仍未完全确定,一般预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会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但是,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二分法"过于粗略,一些中等规模的银行(如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如果出现经营问题,仍然会对信贷市场和支付体系产生比较大的冲击。这些商业银行事实上处于系统重要性与非系统重要性的中间地带,虽然这些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低于大型商业银行,但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救援的可能性仍显著高于小型银行。因此,标准普尔新银行监管准则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细分,值得银行监管机构借鉴。通过对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划分层次,并分别规定其资本缓冲及救援措施,有助于建立与银行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保证监管强度的适度性。
监管成本可以被银行信用等级上升部分抵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等监管措施被认为增加了银行的成本,将妨碍银行业的正常发展。但是,严格的监管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内部风险因素,使银行在金融市场可以获得更有力的融资条件。尤其是增加监管要求与强度意味着政府确认其系统重要性地位,将提高未来进行援助的可能性,进而提高银行的信用等级。所以,监管成本会被银行信用等级上升所带来的融资成本减少所部分抵消,这意味着系统重要性银行对严格监管的承受力比之前预想的要更强一些。
银行内部评级模型需要引入外部因素。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已经开始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从而防范外部评级调整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但是,内部评级模型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模型在原理上是相似的,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无疑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具有参考价值。通过引入外部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可以对投资中的国别风险和潜在外部支持进行评估,从而更准确地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此外,新银行监管规则对银行信用风险模型的构建也有重要影响,如KMV模型下的违约实施点,原有模型中界定为"公司的价值大约等于流动负债加上长期负债的一半",但在考虑外部支持之后,违约实施点的界定还要再减去潜在的政府与母公司支持,以反映潜在外部支持对银行信用的提升作用。
监管机构带来的系统风险需要被度量。如前所述,在标准普尔的新银行评级准则下,同国别银行的信用评级呈现共同趋势。尽管标准普尔的评级未必作为授信的直接依据,但其评级仍可作为银行实际信用状况的"风向标"。在外部因素所带来的信用等级共同变化趋势中,监管机构的影响需要格外引起重视。由于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都依据巴塞尔协议监管架构建立并随之调整,因此,当巴塞尔协议调整时,监管机构的监管意愿和对银行系统重要性的界定比国别风险更具有系统性,难以通过增加交易对手的国别来有效分散。因此,需要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变化带来的系统风险进行单独度量并设置缓冲。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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