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企业整体评估
日期:2016-09-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省属各地方金融保险企业,各市财政局:
现将同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95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9号财商字[1995]514号)和《关于印发〈1995年度银行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会字[1995]62号)、《关于编报非银行金融企业1995年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会字[1995]63号)、《关于编报保险企业1995年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会字[199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工效挂钩方案,按核定的工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作为计税工资。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600元,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报送的,应取得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不得迟于年度终了后120天内报送。
四、各市应汇总上报本地区地方金融保险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于年度终了后120天内报送我厅对外经济处。
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税(1994)16号]界定属经营其他业务(投资实业、房地产、贸易等)的独立核算企业,其年度会计决算应分别按其所属行业的规定编报。报送时间及要求按照上述第三点规定办理。有关住房公积金和计税工资问题,,按照上述第一和第二点规定办理。
附件:一、财政部财商字[1995]514号;(详见本汇编粤国税发[1995]459号文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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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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