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

日期:2016-08-24 / 人气: / 来源:本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区、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村医是农村医疗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稳定队伍,充分调动他们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就提高村医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范围

  承担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与村委会或乡镇卫生院签订了工作协议的村卫生室。补助标准为:每村服务人口少于2000人的,按1名村医配置补助;服务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按2名村医配置补助;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的按3名村医配置补助。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政府定额补助。

  村医定额补助标准从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

  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

  (四)一般诊疗费赔偿。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规定,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 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医纳入保险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补助发放办法

  对应不同的补助方式,按有关具体办法进行。其中,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落实到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预拨和考核结算制。上半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数,将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预拨给村医,,当年12月前将剩余50%经费全部拨付。年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结算。任务未完成的从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核减。

  四、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政府定额补助。

  提高标准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原定额补助标准200元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

  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地、县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解决。

  (四)一般诊疗费赔偿。

  所需资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解决。

  (五)村医纳入新农保范围。

  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助分别由中央和省、地、县各级财政负担,所需资金按照新农保实施进度列入各级政府预算。

  五、加大保障力度

  各地可在确保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助和奖励政策,鼓励各地建立村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提高村医补助的各项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各级卫生部门要将一般诊疗费列入新农合基金报销项目,并在制定基金预算时保障其经费。

  六、建立和完善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责任和分工,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逐步提高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例,强化对农村学校的医疗服务。研究制定村医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机制。

  主题词:卫生 村医△ 补助 意见 通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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