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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22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工作中单位与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着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通过扩大宣传、加强执法等各种措施,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让更多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2009年2月11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各地可适当放宽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三、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书面承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会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相关制度,于今年年底前开展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个人信用情况的试点工作,并视试点情况逐步在全省各设区市推广,实现所有设区市管理中心(含省直、铁路、煤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六、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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