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大病医保将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全省统筹

日期:2016-08-18 / 人气: / 来源:本站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 2015〕57号文件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 通知》,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并建立大病医保第三方评估机制。

  《通知》提到,我省将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每年10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 和支付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以 及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

  此外,山东还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全省统一计算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2%以上的部分,用于冲抵上年度居民大病 保险资金超支4%以上部分或结转下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当年超支在4%(含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年超支在4%以上的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 商业保险机构盈余、亏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评估后予以确认。

  根据《通知》,山东将建立居民大病保险评估 机制。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政府采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 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评估工 作,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通知》提到,我省将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结算 管理。山东省要把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纳入 一体化结算系统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商业健 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 统必要的信息共享。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控制不合 理费用支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商业保险承办 机构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 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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