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

日期:2016-08-13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委、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现将《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1日

  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省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市(地)、县(市)(含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农林场,下同)对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审核、实施、验收、管护、资金拨付以及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范围,以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屯)、国有农林场(含已改制农林场,不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系统国有林场,下同)为主。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对象,以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行政村(屯)内的道路、绿化、亮化、自来水、文化广场、村容村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农户改厕、建立公益设施管护机制、组织农民通过民主议事出工筹劳方式建设维护田间道路以及农田侵蚀沟治理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民庭院内的修路、打井、绿化、亮化等项目,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范围。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依据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屯,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一般和重点的关系,确保项目建设均衡有序、科学合理。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筛选及确定,应先行组织农民进行民主议事,在议事的前提下进行筹资筹劳,在此基础上进行项目申报、安排奖补资金和组织项目实施。

  (三)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组织农民开展项目议事,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所议项目必须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正确引导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筹资筹劳上限。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市(地)县(市)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农民筹资筹劳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

  (五)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中的筹资筹劳、招标议标、建设过程、工程验收等环节都要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市县为主。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财政奖补资金筹集、资金拨付、项目备案、工作考核、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协调工作;指导市(地)、县(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全省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筛选论证、组织申报、规划编制、审核批准、工程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及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规划,项目规划以确定保留的行政村(屯)为依据和基本单元。项目规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投入等内容。

  第八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库,组织所属区、乡(镇)对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将筛选确定的建设项目储存到项目库中备选,并根据每年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时补充新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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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选择上,应优先考虑农民最急需、最迫切且受益面广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严禁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十条  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生态文明和传统文化保护,不得破坏自然及人文环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一条  对纳入本级村镇规划范围内的传统文化村、民俗特色村、旅游观光村,市(地)县(市)政府已安排相应建设资金的行政村(屯),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屯),可优先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在村民筹资或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位并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请示文件及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预算;

  (四)村民筹资现金存款单,村集体积累公积金账页复印件,企业投入银行存款对账单;

  (五)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专用缴款票据存根;

  (六)村民筹资筹劳记录;

  (七)村民民主议事表决签字记录;

  (八)委托招标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区、乡(镇)初审、市(地)、县(市)审核批准、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行政村(屯)将项目请示及填报的相关资料报送区、乡(镇)财政局(所),区、乡(镇)财政局(所)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确定项目的建设信息,于每年8月底前录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督促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项目及时开工。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乡村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由乡村组织村民自主实施的项目,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招标。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与指导,强化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可对施工单位预留项目投资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农民筹资筹劳不到位、议事内容发生改变以及另有资金来源渠道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及内容的,须履行报批程序,在村民代表议事同意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区、乡(镇)审核后,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直农林场的项目变更,由农林场提出申请,报省直农林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当年确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完成建设,不得跨年度实施;对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由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用于其他一事一议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区、乡(镇),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同时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在行政村(屯)设置公示牌,注明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使用、筹资筹劳、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建设项目以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立卷,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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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公益项目长期发挥作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筛选、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项目申报程序、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随意缩减投资规模、降低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回项目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村〔2012〕15号)同时废止。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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