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拍卖新规治标不治本

日期:2016-08-13 / 人气: / 来源:本站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最高法院又出台一个关于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司法解释 2011年9月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相关新闻:最高法院:法官不得参与委托拍卖)

之所以说是“又出台”,是因为从2004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起,到2007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这次的是第四部了。

这反映出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重视。多年以来,法院的执行拍卖领域已经成为腐败重灾区。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多名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庭长以及执行法官的落马无不与此相关。

比如,重庆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弢及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落马与违规司法拍卖有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类似案件还包括深圳中院的窝案、天津海事法院的执行窝案等等。

究其原因,法院执行拍卖的制度缺陷应是最主要的因素。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拍卖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当是最突出也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最高法院发布的这四部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基本上围绕着法院负责部门、拍卖机构的选定方式以及拍卖平台等问题上着手。

这次最新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相比过去较有新意的规定是,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明确司法委托拍卖执行主体,今后由“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负责执行的法官则不参与评估拍卖过程。

以前,一般由法院负责执行的机构直接选定评估、拍卖机构,一些评估、拍卖机构往往以贿赂寻求业务,此外,执行机构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也会造成暗箱操作。

“执行和拍卖分离”无疑是个进步,但细究起来还是治标不治本。类似的改革,过去就有“审执分离”,即将审查是否进行拍卖的部门和执行拍卖的部分相分离。

从2004年开始,最高法院就在司法解释中要求,“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2007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而2009年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为各级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拍卖机构的选定方式,在历次的司法解释有所变化。2004年规定了三种选定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随机选择以及法院指定。2007年的司法解释延续了这一规定,而2009年的司法解释改为统一的随机选择,最高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最近发布的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拍卖机构名册”, 凡是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拍卖机构,都可报名参加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都可参加随机摇号。这似乎是此次司法解释的另一亮点。

尽管如此,从这几部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法院的改革思路难脱窠臼,多年来在同样的问题中打转转,却不触及深层次以及根本性的变化。

不管是这次的“执行和拍卖分离”,还是以前的“审执分离”,都只是法院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相对分离,只是内部分开,指标不治本。如果法院系统整体存在严重行政化问题,执行拍卖程序不完善、过程不透明,外部监督制约缺乏等问题不解决,,那么这种内部分离,可能只是把拍卖评估过程中的腐败风险在法院内部转移而已。

在财新记者看来,最彻底的解决方式即进行彻底的“审执分离”。许多学者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都曾呼吁,将法院执行机构从法院体系中彻底拿出来,比如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只负责审查和监督。

其次,加大公开和透明的力度,须有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是最有效也最强有力的监督。这几部司法解释都规定了“随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做法,但缺缺乏随机选择的详细程序规定,以及当事人如何参与和监督的规定。

从公开和透明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并没有提及如何发布拍卖信息、扩大竞拍人参与范围。这样很容易使拍卖变成一个公众都不知道的“小范围”拍卖。一些地方法院,比如重庆市就规定了所有的司法拍卖,都必须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公开进行电子竞价;河南省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最高法院的新规却对此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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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谁来监督法院的违规拍卖?当事人或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法院的行为违法、违规,如何寻求进行救济?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途径?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及。

财新记者了解到,这个文件是由最高法院的司改办牵头制定的,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改革任务之一。但是,虽然司法解释的数量虽多,并未触及根本,依靠法院自身来改变与之有利益相关的制度,何其难也!

(本文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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