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勇: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评估体系

日期:2016-08-03 / 人气: / 来源:本站

  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是促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加强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把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2011年3月,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试行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进行了调整完善,公布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新评估体系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了部分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统一了全国法院案件质量的评估方法和评价标准,实现了对审判、执行工作各阶段、各环节、各领域质量、效率、效果的全面覆盖,强化了对审判效能的定量、定性、定位分析,有利于对全国法院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全面比较,有利于找准提高审判质量的方向,有利于最大化地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全面领会、理解新评估体系的指标设置、权重分配及其评估价值取向,对推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化和精细化管理,以及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升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在评估体系的设计上,注重创设新指标、调整旧指标,致力于评估的全面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是综合评价方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综合性、全面性是其基本特点。最高人民法院这次调整紧紧把握审判管理中应予重视的关键问题,借鉴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注重立法的价值取向,通过认真调研,增设了10项新指标,调整了9项旧指标,取消了12项指标,提高了评估的广度和精度,体现了评估的全面性。如原评估体系设定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仅考核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各类案件审限内结案的情况,但该指标对未结案件中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则没有涵盖,为进一步控制长期未结案件,新评估体系通过增设延长审限未结比(即延长审限的未结案数占全部未结案数的比例),与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相互联动,从而可以有效控制长期未结案数,促进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积压和长期未结案件的增加。再如,为全面考核再审审查案件情况,新评估体系通过完善原有的申诉听证率指标的计算口径,将再审审查询问率纳入了评估范围,既考核当事人申诉案件的听证情况,也对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审查案件的询问情况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评估的范围,提高了再审审查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是在主、客观指标的选择上,着重关注主观性指标,致力于评估的实效性。客观性指标是指更多由客观因素决定(如地域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纠纷数量及案件类型、矛盾对抗程度就会有不同),从而不能简单以法官意志为转移的数据,如收案数、上诉率、申诉率等;主观性指标是指受法官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数据,如调解率、一审案件陪审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等。在指标的选择上,区分主、客观指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实施分类管理,既运用客观性指标分析判断审判运行态势,为审判决策服务,更运用主观性指标强化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评,有效调动和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新评估体系在主、客观指标中,以主观性指标为着力点,着力强化对审判绩效的考评,提升评估的实效性。如取消了受案件性质影响较大,且较难控制的上诉率这一客观性指标,增设了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错误)指标,对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改判、发回案件中存在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的案件进行评估,并加重其权重,从而加大对主观上有失误造成错误案件的考核力度,确保一审判决的质量。再如,人均结案数与收案数密切关联,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在当前人案矛盾突出、办案压力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新评估体系对人均结案数指标予以调整,适当降低其权重,从而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淡化数量、重视质量的考核导向。

  三是在关联指标的调整上,着重关注起支配作用的核心指标,致力于评估的针对性。各项审判数据指标,可以分为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每个方面的指标之间,很多彼此关联,对此应抓住其中的核心指标,不断提升评估的针对性。最高人民法院新评估体系在设置过程中,既注重相互之间有逻辑关系的关联性指标,更着重关注其中的核心指标。如王胜俊院长曾多次强调要注重均衡结案,因此在结案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等相互关联的审判效率指标中,新评估体系更关注结案均衡度,取消了对其有影响的结案率指标,以有效控制广遭社会诟病的年底拒绝收案、突击结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升了均衡结案的水平。又如,在上诉率、调解率、撤诉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相互关联的效果指标中,一审服判息诉率是核心指标,它建立在一审案件上诉率、调解率、撤诉率等数据的基础之上,它的提高就表明上述诸项指标的全面向好,因此新评估体系更关注一审服判息诉率这一关键指标,通过增设裁判自动履行率即具有执行内容生效裁判未申请执行数占具有执行内容生效裁判数的比重,以更有力地促进纠纷化解和案结事了,从多方面推动一审案件质量的有效提升,从而同步促进一审服判息诉率这一关键指标的提升。

  四是在指标权重的分配上,着重关注反映司法功能价值的关键性指标,致力于评估的导向性。指标权重是反映某一数据在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性程度的数值。权重的确定既要考虑审判工作价值的多元性和差别性,又要考虑不同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及薄弱环节,通过设置不同的权重,发挥其导向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新评估体系在指标权重的分配上着重关注反映司法功能价值的关键性指标,如在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切实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新评估体系通过指标权重的设置,很好地平衡了两者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增设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用于评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的情况,强化上级法院的纠错力度,但其权重仅设置为6%;另一方面,对于原判因“确有错误”进入再审程序的,新评估体系为重点考核生效瑕疵案件的情况,将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的权重设置为21%,以着重强调生效案件的质量,最终考察体现司法功能价值的公正审判水平。再如,为破解“执行难”,提升实际执行的能力,新评估体系将实际执行率的权重由10%增至15%,同时修改了计算口径,以执行完毕取代了原来的强制执行和自动履行两种结案方式,进一步强调案件的全部执行到位,以更好地保障生效裁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五是在具体指标的设定上,着重关注审判工作的协调性,通过增设反向制约指标,致力于评估的科学性。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量化标准,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审判工作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要求在指标的设计上,要考虑评估的全面性,要通过多角度、多维度的指标设置,避免考核的单一性。最高人民法院新评估体系在具体指标的设定上,对于某些考核领域,通过增设反向制约指标,从而促进审判工作的协调发展,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客观和合理。如针对调解案件,不仅通过优化调解率这一正向指标的设置,以促进法官重视调解,提升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保证案件的社会效果,还通过增设反向制约指标如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以及在再审审查率中专项考察生效调解案件进入再审的情况,来重点考核调解生效案件能否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以克服法官对调解率的片面追求,纠正不当调解行为,避免引发强制调解,背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导致调解“表面化”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新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公布后,上海法院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同时,立足自身实际,广泛调研,针对上海法院审判管理中的短板,及时对上海法院评估体系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并于今年8月制订了《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调整方案》和《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综合评估指数调整方案》,既做好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对接,在具体指标的设定、权重的分配上,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评估导向、管理意图保持一致;又体现出了上海特色,充分运用上海的信息化技术优势,设置了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天数、裁判文书上网率、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率等多项指标。下一阶段,上海法院将通过认真编写《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技能手册》,加大培训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新评估体系的精神和要求,全面提升上海法院审判效能。今年以来,上海法院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评估指数继续保持向好态势,绝大多数指标同比呈现增益效果,实现了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全面提升。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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