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济南无形资产评估

日期:2016-06-21 / 人气: / 来源:本站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或者毗邻省份的连片地理区域,或者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构成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 国家支持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及其辅助生产单元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开展评估,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向农业部提出评估申请。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九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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