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07-30 / 人气: / 来源:本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民办教育质量,特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评估的基本原则是公办、民办学校同一标准、同样程序、同等待遇。评估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及奖励的依据。

  第二章等级幼儿园评估

  第三条全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分为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和准办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为《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第四条省三级、准办级幼儿园,由幼儿园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和发文命名。

  第五条省二级幼儿园需在省三级幼儿园基础上申报。幼儿园向其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市教育局发文命名。

  第六条省一级幼儿园需在省二级幼儿园基础上申报。申报程序与省二级相同,经市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认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由省教育厅发文命名。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通过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督导评估的,认定为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章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评估

  第八条全市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九年制学校开展市级义务教育示范学校评估。评估依据为《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示范学校评估办法》。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水平和意向,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家组经实地评估,确认符合要求的,由市教育局发文命名。

  第九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市级示范小学、示范初中和九年制示范学校督导评估的,认定为优质教育资源。

  第四章等级普通高中评估

  第十条全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分为省重点(省特色)普通中学(一、二、三级)、市重点中学、普通高(完)中(一、二、三级)。

  第十一条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的评估依据为《浙江省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市重点中学的评估依据为《温州市重点中学督导评估办法》,省重点普通中学的评估依据为《浙江省等级重点普通中学评估办法(修订稿)》。

  第十二条民办普通高(完)中(一、二、三级)、市重点中学的评估,由学校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市教育局发文命名。

  第十三条从2011年9月份起,浙江省原省重点普通中学(一级、二级、三级)的督导评估将转为省特色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将根据省里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民办普通高中被评为省一、二、三级重点普通中学或省优质特色普通中学、市重点中学的,认定为优质教育资源。

  第五章等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

  第十五条全市民办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分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级)、市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级)。

  第十六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依据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标准》,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依据为《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评定标准(试行)》,市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级)的评估标准为《温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评定标准(试行)》。

  第十七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申报,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省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省教育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申报资格的,国家级重点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教育部核准后发文命名;省一级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省教育厅核准后发文命名;省二、三级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委托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文命名。

  第十八条市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级)由学校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后,向市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由市教育局发文命名。

  第十九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一、二、三级中等职业学校的,认定为优质教育资源。

  第六章素质教育示范校和现代化学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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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现代化水平,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市现代化学校督导评估。评估依据为《温州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估办法》、《温州市现代化学校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市现代化学校评估,由学校申报,经县(市、区)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后,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市教育局发文命名。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被评为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市现代化学校的,认定为优质教育资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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