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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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高科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12年12月) 公告日期 2012-12-29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控制度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业务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决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 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审核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四) 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 协调公司经营层安排足够行政资源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要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评价。
    第十一条     控制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评价的内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
    第十三条     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控制活动评价是对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凭证与记录的设置和运用、独立检查程序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信息与沟通评价是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监督评价是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公司经营层确认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由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根据情况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工作。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 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经营层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整改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及时通报整改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并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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