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基金子公司万家共赢:如何看待私募证券化
日期:2016-07-18 / 人气: / 来源:本站
作为私募证券化产品,其特殊目的载体并非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指定的载体(第一类除外),而是传统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但此类产品设计均会主动参考或模仿监管部门的“高标准”要求,不仅严格基础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对现金流进行压力测试,还会聘请具有市场公信力的评级公司对发行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进行资信评级。
我们该如何看待此类产品?有两种观点。
(1)此类产品是对证券化业务的“擦边球”,虽然没有违规,但是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规定,以相对较低的自身要求去做实质上是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可能会给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带来误导,影响市场的正常发展。
(2)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当前行业发展的特征。在之前此类机构发行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工作相对粗放,对法律关系、现金流覆盖等要求一般均低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准,更鲜有产品在发行之前引入外部第三方机构做辅助信用评估,这些豪放的工作也是导致当前信托及资管市场出现不少兑付问题的原因之一。当下,信托及资产管理计划主动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是以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的投行类业务的自我完善和进步,值得积极鼓励。
(3)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盘活存量金融资产,提高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改革大局至关重要。因此,无论是“公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私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均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特别是私募证券化产品以较高的效率填补了部分市场空白,也激发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动力(爱基,净值,资讯)与激情,对于盘活存量,优化配置(爱基,净值,资讯)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同时,“私募”证券化与标准的“公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场所、法律载体、业务规则均不同,其实是传统资管项下投行业务的进步和升华,不仅对“公募”证券化市场没有干扰,反而因为其积极引导,对“公募”证券化市场具有支持性作用。其次,金融创新与监管相辅相成,无法分开。对于所谓“私募证券化”产品,相应的监管原则应该要遵守,比如资产管理行业的八条底线,比如不得公开宣称和募集,再比如银信合作的相关规定等。
(4) 正如不能用发行债券去否定传统借贷行为的必要性,不能用发行股票否定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性一样,我们也不能用公募的资产证券化去否定私募证券化业务的存在意义。证券化不仅是一项业务,更是一个理念。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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