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节水管理办法实施 单位年用水量3万方要评林权评估

日期:2016-07-13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丽江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27日正式颁发实施,至目前已过去一个多月,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地市民对其知之者甚少。对新开采地下水井的现象,近年虽有控制,但对“地表水、地下水”无序使用状况仍然“有法难依”。对此,丽江市和古城区、玉龙县痛下决心,加大力度强化城市水资源管理、利用。其中包括,对取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等。

严管“地表水地下水”

“对取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井开凿和地下水开采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禁止新凿地下水井,对已开凿的地下水井,应当停止取用地下水,并拆除地下水取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严格限制新凿地下水井。”前些年,丽江城市过度开采地下水的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办法》出台实施中,并作为节约用水的要件写入。

据了解,《办法》第十七条特别指出“经批准开凿的地下水井,取用地下水应装表计量,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非居民户超额用水加价收费

《办法》规定,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出计划(定额)用水指标的用水量,其超用水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10倍实行累计加价收费。具体收取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接到非居民用水单位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接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年初制订各单位用水计划

建设项目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专项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单位近3年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和定额,并在每年年初将用水计划(定额)下发给相关用水户,按年下达计划。

禁售淘汰耗水量高的水器具

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安装计量总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限期更换。鼓励使用国家推广的节水型器具。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现在致电 0531-88888511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