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详解委托评估拍卖规定
日期:2016-07-09 / 人气: / 来源:本站
本报记者 袁定波
“因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环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语道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背景。
这位负责人表示,历经两年的起草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评估和变卖工作进行规范,切实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统一司法技术部门管理委托评估拍卖
亮点: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管理职能。
解读: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规定旨在对全国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达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干扰的目的。
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先期公告
亮点: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还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编制名册的程序及对名册的动态管理。
解读: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行名册制度。
“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是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及滋生腐败。”这位负责人指出,该司法解释在起草时,贯彻了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
该负责人举例说,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最后,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评估拍卖机构取消当事人协商选择
亮点:司法解释规定了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
解读:这位负责人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针对这一情况,该司法解释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随机选择机构。
选择机构时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
亮点: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媒体到场监督。
解读:“这一规定是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预防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暗箱操作’。”该负责人指出,,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经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
[责任编辑:victorbai]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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