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7月1日起国家机关也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日期:2016-07-07 / 人气: / 来源:本站

   青岛市扩大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和岗位范围,国家机关也可实行该制度。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在此前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国家机关纳入范围

   据了解,原政策实行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本办法。”新办法中,将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同时,新政进一步扩大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原政策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的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用人单位可以对 “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也被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驻青单位也可审批备案

   此次发布的新政,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规定为: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该政策填补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据介绍,此次还增加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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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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