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披露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全文的说明

日期:2016-10-18 / 人气: / 来源:本站

(原标题: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披露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全文的说明)

证券代码:600960 证券简称:渤海活塞 公告编号:2016-022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披露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全文的说明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自筹资金 53,248 万元认购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新增注册资本 20,8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增资”或“本次交易”),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的《关于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2月 19 日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 0808 号评估报告。由于北汽新能源从事的行业属于新能源汽车这一新兴行业,评估报告中涉及较多北汽新能源未来的战略规划和目前的详细财务及业务数据等关键信息,若该等信息在现阶段被市场竞争者获悉,将不利于北汽新能源未来发展,最终也将损害本公司利益。因此,本公司拟仅披露评估报告摘要,不披露评估报告全文。本次评估报告尚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为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以及遵守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承诺将及时充分披露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的评估结果。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其中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北汽新能源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86,581.36万元,评估价值为242,271.33万元,增值额为55,689.97万元,增值率为29.85%。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北汽新能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511,791.76万元,评估增值325,210.40万元,增值率174.30%。

本次评估收益法相关信息补充披露如下:

一、收益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

(一)收益法的定义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收益资本化法是将企业未来预期的具有代表性的相对稳定的收益,以资本化率转化为企业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通常直接以单一年度的收益预测为基础进行价值估算,即通过将收益预测与一个合适的比率相除或将收益预测与一个合适的乘数相乘获得。

收益折现法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将来的预期经济收益,并以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得出其价值。这种方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广泛应用,通常需要对预测期间(从评估基准日到企业达到相对稳定经营状况的这段期间)企业的发展计划、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详细的分析。

收益折现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二)收益法的应用前提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一般来说,收益法评估需要具备如下三个前提条件:

1、被评估企业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被评估企业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合理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被评估企业的未来收益年限可以合理预测。

(三)收益法的选择理由

评估人员在对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的会计报表、经营数据进行了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和市场调研,取得了收益法盈利预测数据和相关依据。经综合分析,选择收益法的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

(1)总体情况判断

根据对新能源股份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资产规模、盈利情况、政策优惠等各方面综合分析以后,评估人员认为本次评估所涉及的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①被评估资产是经营性资产,产权明确并保持完好;企业具备持续经营条件;

②被评估资产是能够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收益的资产,表现为企业营业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费用、其他收支能够以货币计量。

③被评估资产承担的风险能够用货币衡量。企业的风险主要有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些风险都能够用货币衡量。

(2)评估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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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是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要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公允价值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不仅仅是对各单项资产价值予以简单加总,而是要综合体现企业经营规模、行业地位、成熟的管理模式所蕴含的整体价值,即把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整体的获利能力来体现股东权益价值。

(3)收益法参数的可选取判断

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能够合理预测,预期收益对应的风险能够合理量化。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相关贝塔系数、无风险报酬率、市场风险报酬率等资料能够较为方便的取得,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外部条件较成熟,同时采用收益法评估也符合国际惯例。

综合以上因素的分析,评估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在理论上和操作上适合采用收益法,采用收益法评估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价值。

二、收益法的应用假设条件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二)收益法评估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针对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实际状况,假设企业持续经营。

3、假设企业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企业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4、除非另有说明,假设企业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5、假设企业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6、假设企业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7、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8、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假设企业预测年度现金流为期中产生。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保持目前的市场竞争态势。

11、假设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十三五规划,对未来年期的销售量的计划能够基本实现。

12、假设企业对未来市场判断及其相关收益成本按照目前现有计划实现。

13、假设企业产品销售的单价、销售数量能够基本实现。

14、假设企业对原材料成本中电池、及其原材料其他辅料的预计合理。

15、假设企业2016年末能够顺利取得《纯电动乘用车整车生产资质》,2017年及以后将能够自主销售新能源汽车。

16、假设企业各项资本性支出严格按照其各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指令预计时间和规模执行,政府扶植资金能够按照协议约定项目进度及时到位。

17、假设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能够顺利延续该资质,享受所得税率15%。

18、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的《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假设2020年以后财政补助将会按照2020年度标准持续进行下去。

三、收益法中折现率的确定

(一)明确预测期间的折现率确定

1、折现率模型的选取

折现率应该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由于本评估报告选用的是企业现金流折现模型,预期收益口径为企业现金流,故相应的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E:权益的市场价值;

D:债务的市场价值;

Ke:权益资本成本;

Kd:债务资本成本;

T:被评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中,权益资本成本Ke按照国际惯常作法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估算,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Ke:权益资本成本;

Rf:无风险收益率;

β: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MRP:市场风险溢价本;

Rc: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T:被评估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2、无风险收益率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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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根据WIND资讯系统所披露的信息,10年期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为3.6%,本评估报告以3.6%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3、权益系统风险系数的计算

被评估单位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βL:有财务杠杆的Beta;

βU:无财务杠杆的Beta;

T:被评估单位的所得税税率;

D/E:被评估单位的目标资本结构。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业务特点,评估人员通过WIND资讯系统查询了10家沪可比上市公司的βL值(最近60个月,截止交易日期:2015年5月31日),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βU值。在计算资本结构时D、E按市场价值确定。将计算出来的βU取平均值0.6572作为被评估单位的βU值,具体数据见下表:

4、市场风险溢价的计算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而且相对封闭的市场。一方面,历史数据较短,并且在市场建立的前几年中投机气氛较浓,市场波动幅度很大;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流动仍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再加上国内市场股权割裂的特有属性,因此,直接通过历史数据得出的股权风险溢价不具有可信度;而在成熟市场中,由于有较长的历史数据,市场总体的股权风险溢价可以直接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得到;因此国际上新兴市场的风险溢价通常采用美国成熟市场的风险溢价进行调整确定,计算公式为:

中国市场风险溢价=美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中国股票市场违约贴息

(1)美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

美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美国股票市场收益率-美国无风险收益率

美国市场收益率选取标普500指数进行测算,标普500指数数据来源于雅虎财经;美国无风险收益率以美国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表示,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终端全球宏观数据板块。

(2)中国股票市场违约贴息

根据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公布的中国债务评级及对风险补偿的相关研究测算,得到中国股票市场违约贴息。

在美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和中国股票市场违约贴息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得到评估基准日中国市场风险溢价为6.39%。

5、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指的是企业相对于同行业企业的特定风险,影响因素主要有:(1)企业所处经营阶段;(2)历史经营状况;(3)主要产品所处发展阶段;(4)企业经营业务、产品和地区的分布;(5)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6)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资历;(7)企业经营规模;(8)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9)财务风险;(10)法律、环保等方面的风险。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评估师将本次评估中的个别风险报酬率确定为3%。

6、目标资本结构

根据企业管理人员介绍,目前企业评估基准日有4,803.78万元的商业借款,根据企业管理人员了解,由于随着行业发展,企业后期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预计企业最终的资产负债结构中,将逐步减少有息负债,直到完全没有付息债务,评估师结合企业管理人员介绍,故新能源股份公司稳定期目标资本结构D/ E为0。

2015年6~12月~2020年的折现率计算如下表:

(二)永续期的折现率确定

永续期折现率的计算与明确预测期相同。按以下公式确定:

四、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

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通过不同途径对委估对象进行估值,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为269,520.43万元,差异率52.66%。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销售网络、潜在项目、企业资质、人力资源、雄厚的产品研发能力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资产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重新购建该等资产所花费的成本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评估师经过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14嘉杰债”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 公告编号:2016-008 债券代码:112202 债券简称:14嘉杰债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14嘉杰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的利息7.50 元(含税)/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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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18日,凡在2016年3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发行的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嘉杰债”、“本期债券”)至2016年3月19日将期满两年。根据本公司“14嘉杰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2016年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嘉杰债(112202)。

3、发行人: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 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3月19日。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9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情况: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发行价格:100元/张。

17、年付息次数:1次。

18、每张派息额:7.50元(含税)。

19、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50%。

2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19日。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嘉杰债”的票面利率为7.5%,每手“14嘉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7.5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8日

2、 本次除息日:2016年3月21日

3、 本次付息日:2016年3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嘉杰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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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1918号

邮编:201504

联系人:凌云、王传雄

联系电话:021-37330000转1996、1998

传真:021-57381100转199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43层

邮编:100101

联系人:赵方舟

联系电话: 010-59355777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6-009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1.6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5%;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3月17日。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1.6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55%,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10月1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4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14年10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4、2014年10月1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4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6、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份数量及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其中,授予激励对象由原定的84人增加至9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0万股调整为65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70万股调整为590万股,预留部分为60万股不变。

7、2014年12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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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4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9、2015年1月10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10、2015年1月26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2015年2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91名激励对象5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

12、2015年2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5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15年2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15年3月16日,公司作出《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5),鉴于激励对象杨其洪、高文清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89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为557.00万股。

15、2016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16、2016年3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17、2016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2015年2月2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12个月为锁定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30%。

公司确定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2日,截至2016年2月2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8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321.66万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3月17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1.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5%;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6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1:因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每10股转增10.00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2、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变更法人

代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编号:2016-025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变更法人

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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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近日对法人代表人进行变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北京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公司法人由“何宁”变更为“韩力伟”;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由“甄建涛”变更为“江五洲”。其他事项不变,变更后登记事项如下:

名 称: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7714U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湖路2号

法 定 代 表 人:韩力伟

注 册 资 本:5000万元

成 立 时 间:2006年07月17日

营 业 期 限:2006年07月17至2026年07月16日

经 营 范 围:工程设计、景观设计、家具设计、工艺美术平设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教育咨询;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名 称: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江五洲

注 册 资 本:20000万元

成 立 时 间:1993年10月11日

营 业 期 限:1993年10月11至 长期

经 营 范 围:生产装饰、装修材料;承接国内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园林塑形;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具、针纺织品;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编号:2016-026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股东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慧目”)、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分别将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20,0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部本的9.70%;慧目公司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85%;中太公司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85%)公司股票办理了解质押。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015 年 03 月 11 日,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公司股份20,000,000股分别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日均为 2015 年 03 月 11 日,双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2016年03月10日,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均将上述质押股份办理了解质押手续。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至公告披露日,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6,295,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0%。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累计质押7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4%。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22,081,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8%,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累计质押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9%。(计算误差源于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山东省汶上县生物质热电联产

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3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山东省汶上县生物质热电联产

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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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的燃料结构为当地农作物秸秆及周边的林业加工废弃物,若当地农业种植面积及周边的木材加工产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燃料供应。

2、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发电上网,燃料价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发电收益。

3、关于供热部分,具体投资额度待进一步论证,供热参数和用量需要与用热用户协商确定。

4、此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仅作为双方启动前期工作、正式投资合同谈判的依据,项目尚未开展环评、立项等工作,取得相关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5、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收益率、回收期等应以项目可研报告及立项批复为准。公司将全力推动该项目实施,并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对外投资概况:

1、2016年3月11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汶上政府”或“甲方”)签署了《山东省汶上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框架协议”),就公司在汶上县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框架协议。

2、本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2.75亿元人民币(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的为准)。由乙方独资或设立下属项目公司建设。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介绍

汶上县古称中都,位于济宁最北部。汶上历史悠久,资源丰富,近年来围绕完善提升50万亩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开工建设了次丘镇粮食高产创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进一步巩固在全省乃至全国的领先地位。汶上深入开展了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优质核桃生产基地和全国农机全程机械化示范县3个“国字号”争创活动,力争一次创建成功,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摘自汶上政府网)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投资建设以当地农业秸秆、林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2、本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概算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2.75亿元,由乙方独资或控股设立下属项目公司建设。

3、项目概况:在论证本县及附近地区的农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废弃物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投资建设1×3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并根据当地热负荷情况及供热需求,在保障供蒸汽的连续性情况下,预留一台备用锅炉。项目建成后,可年消纳处理农林废弃物35万吨,相当节约标煤10多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18万吨,不仅可有效解决秸秆焚烧、农副产品加工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还能提高当地农民收入,促进当地节能减排效果。

(二)主要约定

甲方:

1、协助乙方取得本项目立项、环评批准及规划、报建、用地(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和供热、供汽管线用地、项目物料存储用地)等行政许可,负责为本项目提供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协助乙方顺利通过环评批复,提供前期所需的支持性批复文件,提供有利于项目核准的便利条件直至获得核准批复件;

2、协助乙方进行农、林废弃物资源调查,建立农、林废弃物等原料收集、收购、储存、运输供应等体系;根据各乡镇的资源量情况指导各乡村规划出地块,作专设的农、林废弃物存储区。

3、协助乙方解决本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乙方:

1、负责在甲方协助下办理本项目立项、环评、规划、报建等报批手续;

2、对甲方所在地进行农、林废弃物资源调查,建立农、林废弃物等原料收集、收购、储存、运输供应等体系;

3、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争取把本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建成为山东省乃至全国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示范工程;

4、在生物质原料有大量富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适当扩大生产规模,以消化更多的农、林废弃物。

(三)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有效期两年。

2、本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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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作为乙方办理前期手续的必要支持,待正式审批文件下达后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本协议条款以正式投资合同条款为准,未尽事宜,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时一并确定。

四、本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事项

本项目有关事项以正式的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汶上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日14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股东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函告,获悉新产业因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新产业持有本公司股份44,4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36%;本次质押30,460,000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68.6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8%;累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30,46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8.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8%。

3、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股东新产业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股东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质押交易清单;

2、对账单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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