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16-10-0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委托人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天津、安徽和福建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7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负责同志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二审以来,国务院分批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同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草案的修改应当贯彻改革精神,重点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对意见分歧大的问题,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修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暂不修改。现将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评估师、评估机构作为专业人员和机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外,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议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有的常委委员、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评估行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分别管理,建议还是明确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各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评估行业,但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取得共识,建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删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同时相应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评估机构等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为由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的部门、行业协会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因为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依据而予以保留,草案应当与这一改革要求相适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评估师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取消职业资格准入后,对可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仍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当加强对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对考试的组织、考试办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相应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明确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三是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国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四是明确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够全面,还应当增加不得签署、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规定,以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对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p#分页标题#e#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评估程序对于保证科学、公正开展评估业务非常重要,建议第四章进一步细化评估程序规范,并将该章章名修改为“评估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第四章章名作相应修改,并增加如下程序性规定:一是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办。二是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的依据。三是评估师应当分析有关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四是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建议根据改革精神,规定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并加强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管。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问题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二是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三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和评估报告监督检查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对会员签署或者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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