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市场主体行为(上)
日期:2016-08-20 / 人气: / 来源:本站
2016年7月2日,《资产评估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投票通过,2016年12月1日将正式实施。
毫无疑问,《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评估市场中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委托人、行业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五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国家的经济转型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款,分别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委托人、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等五大评估市场主体进行了规范,对各评估市场主体的规定分别涉及定义、设立、权利、义务、禁止、违法及处罚等内容。
从表1、表2对《资产评估法》的梳理来看,该法对评估市场主体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也对作为评估活动主体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行为着重进行了规定。
规范评估机构涉及条款最多
《资产评估法》中涉及评估机构的条款数目为20条,评估机构是5类评估市场主体中涉及条款最多的主体,其中:权利内容的条数为6条,义务内容的条数为19条,禁止内容的条数为8条,涉及处罚的违法行为14项,处罚类别13项。
本法中涉及评估机构的条款解读:
1.勤勉尽责、法律保障。
本法对评估机构的规定既涉及义务,也涉及权利。涉及义务的条款主要为第4条、第15-17条、第21条、第24条、第26-29条、第35条、第50条。涉及的评估事项内容包括业务开展基本规则、评估机构组织形式要求、机构设立程序、评估机构内部治理、评估机构风险防控、评估业务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核、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档案保存、评估机构赔偿等;本法涉及评估机构权利的条款主要为第4条、第18条和第19条、第32条、第35条、第50条,涉及的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法律保护、委托人不当要求的权利应对、委托人不当使用报告的免责、平等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向评估专业人员追偿等。
勤勉尽责就是切实依法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今后执业中,必须要勤勉尽责履行法律职责。勤勉尽责就是归位尽责、勤勉履职。这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归位尽责就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依法清楚明确自己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义务和责任,不要不到位、不要越位,并尽心去做,这是关于执业意识的要求。勤勉履职就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独立、客观的执行自己在评估执业中应该遵守的规范要求,该做的要做到位、不能做的不要做。
2.违法行为、处罚到位。
本法第20条列明了要求评估机构不得进行的8条禁止行为,并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列示了评估机构14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制定了非常明确的处罚措施。
从执业中可能存在的14项违法行为看,2条属于评估机构设立程序违法、5条属于评估机构业务开展方面、2条属于评估机构违法出具报告、3条属于评估机构人员管理、1条属于评估机构档案管理、1条属于评估机构多次违法,由此可以看到,本法对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界定范围基本涵盖了评估机构运行的全部流程。
5项重要条款解读
1.评估机构执业规则的约束和执业保护。(第4条)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执业时,约束性规则和法律保护。这一条款讲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规则约束,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客观规则的遵守,资产评估执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三个方面构建了资产评估执业规则体系,这也是未来出现资产评估诉讼的判断依据,资产评估法的通过将改变过去资产评估执业习惯,将促使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从经验型执业向规则型执业转变。第二层意思是我们最熟悉的专业名词,独立、客观、公正,这是主观规则的遵守,是关于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强调了做事情的动机,而不是结果;第二个方面是规则保护,今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执业过程中符合规则的评估程序的实施受法律保护。
2.评估机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第15、16条)第15条是关于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要求的规定,公司制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的要求,将增加对部分专业评估师的需求,尤其是对于只具备单项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从目前实际情况看,除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一级和具有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资质机构,其他不动产类评估机构多数均不符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的要求。
#p#分页标题#e#第16条是关于评估机构的设立程序。设立机构时不再需要事先核准,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加强事后监管,还明确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条款充分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的精神。
3.评估机构内部治理。(第17、21条)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机构内部治理的,要求机构对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并建立风险基金,有利于督促机构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执行。对应本法第五十条,,机构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先行赔偿责任,同时可以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的赔偿向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本条款与本法第五十条理清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责任承担的界限,有利于防范和遏制评估专业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4.评估机构业务执行。(第18-20条、第24条、第26-29条)第18、19、27条是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委托人对评估机构出现违法行为时,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如果委托人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机构依法有权拒绝委托人履行合同要求,如果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此两条非常重要,有利于今后执业中机构依法保障自己独立执业的权利。同时,针对委托人可能存在的上述三项行为,第52条规定了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20、24、26-29条是在从事相关评估业务时,对评估机构招揽业务、业务外包或承包、接受委托、人员委派、报告内核、报告签章和报告出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评估业务全流程监管的思路,有利于完善评估机构的治理机制。
第20条是关于评估机构禁止性条款,有关评估业务执行的重点关注第2项、第5项、第7项。第2项目是关于评估业务履行中存在的项目分包行为,今后所有承揽的业务,业务承揽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独立完成的胜任能力,不得分包给其他机构、不得承接此类业务;第5项是关于评估业务的受托,对于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如果涉及利益冲突双方或多方的,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方的委托,避免了评估机构利益寻租,对于此类情况,可以同时接受利益相关方的委托开展评估业务;第7项是评估机构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聘用和项目委派,从本法第5条、第17条、第50条的规定可以看到评估机构对评估专业人员在业务中的行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对本评估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包括日常管理、项目委派、后果承担。
第24条是关于资产评估业务人员委派的规定,涉及两个方面内容:第一,委派人员数量,评估机构必须委派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业务,此处应该注意,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定业务需要至少两名评估师承办,意味着非法定业务可以由从业人员承办;第二,利益回避原则,委托人有权利要求相关利害评估专业人员回避,属于委托人的权利。
5.评估报告签章和档案保存。(第27-29条)第27、28条是关于评估报告的签章、责任,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评估报告签名和盖章,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的区别。法定业务至少两名以上承办该业务的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非法定评估报告可以由从业人员签名;第二,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第29条是关于评估档案的保存年限,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包括30年),非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包括15年)。对于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的档案保存期限的差异意味着事后追责期限不同。
(作者单位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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