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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20 / 人气: / 来源:本站
信息来源:2015-08-21 7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字〔2015〕60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快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工作推进措施,对于保障全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一、《 意见》出台的背景
随着国家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整尤其是惠农政策力度的逐步加大,不仅凸显了农村土地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而且凸显了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紧迫性。农村土地产权的交易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及配置效率,依托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而实现的信息公开,可以有效保障农民权益。除此以外,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完善资本向农业农村持续流入的机制。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现代农业改革的新亮点,成为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推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势在必行,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引领推动农业改革进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分别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1号文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24号)。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委、市委1号文件也都明确提出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这一些列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农工办起草了《意见》,并经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反复研讨修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二、《 意见》遵循的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是农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为此,《意见》充分遵循了以下六个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坚持方便农民。以县域市场为主体,合理划分县(市、区)、乡镇(街道)流转交易机构服务职能。
三是坚持依法交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四是坚持公开公正。交易公开透明、自主平等、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六是坚持稳步推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逐步完善。
三、《 意见》强调的重点推进措施
(一)市场建设
1.设立组织协调和监督机构。由当地政府指定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牵头部门,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市场具体管理工作。
2.具备设置条件。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交易和管理制度、与市场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设施设备、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企业)法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p#分页标题#e#3.市场设置。各县(市、区)整合现有农业、林业、水利等单一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设立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4.经营场所。县域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设置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
(二)运行和监管
1、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2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参与市场交易。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服务内容。基本服务: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配套服务: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规模化经营等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4、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办发(2014)71号文件规定。
5、交易程序。程序流程为:受理转让申请,资格审核,信息发布,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
6、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纪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7、市场监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市场的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政府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定期向当地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及时报告。
(三)交易规则
县级政府各类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产权流转交易详细规则,并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产权转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市场申请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场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证明。农户家庭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家庭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市场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市场或当地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或者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禁止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四)政策扶持
#p#分页标题#e#一是加快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三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保障机制。四是加强业务培训。
(五)组织领导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市直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转让申请、受让申请、交易合同、交易鉴证等格式文本,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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