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7-16 / 人气: / 来源:本站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泰政发(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10-12

执行日期:2007-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立项前,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所包含的节能篇或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是否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是否执行合理用能标准进行的评价和审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能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外经贸、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用能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节能分析篇章),没有合理用能篇章或者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

  (一)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项目;

  (二)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用能篇章(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没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地区,投资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地区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节能检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源负荷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分析;

  (四)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五)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用能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报书;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应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三)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品质、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第十条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到项目现场进行勘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通知其重新进行节能评估。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持有《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决定书》和规划等手续。

  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严格把关,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节能评估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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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在实施之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影响项目用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

  第十四条  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建成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节能验收;未通过节能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六条  对应当编制用能篇章(节能分析篇章)而未编制、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而未进行的项目,有关部门擅自批准立项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立项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审查不予通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节能评估审查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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