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在审法规草案和你相关(组图)林权评估
日期:2016-07-12 / 人气: / 来源:本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继续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等草案。
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亮相
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至六周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初审“黑”红十字会将被追责
网络安全法草案二审
危害网络安全须严惩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
放生危害生态要担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那么,草案中有哪些亮点呢?记者对此一一进行梳理。
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草案将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下调至六周岁。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对于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人问题,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随着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横向比较其他国家的法律,也能让我国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草案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这样更加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
●延伸阅读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
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将被追责
为了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野生动物保护法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要将担责
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三审稿还增加了人工繁育等条件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规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网络安全法草案
加大惩戒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根据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二审稿增加规定,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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