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归纳(十五)

日期:2016-12-28 / 人气: / 来源:本站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标底的编制,投标决策,报价技巧,评标定标。

  重点、难点

  本章基本知识点为:

  1.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2.标底的编制方法及有关问题

  3.报价技巧的选择和运用

  4.决策树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投标决策中的运用

  5.合同解释顺序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施工招标的程序与基本条件

  一、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自。

  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按照国家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1.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对招标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同样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项目的数量;

  (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只有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审查文件。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合法地位和信誉等进行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审查的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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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重点介绍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 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应注意:

  1)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

  2)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3)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4)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6)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六)投标

  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纪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七)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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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评标

  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过程。

  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1)评标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涉及外汇报价的处理。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初步评审的内容。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的差异或保留包括以下情况: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力或者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的限制;纠正这种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2)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评估。

  3)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对其起约束作用。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1)弄虚作假。

  2)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6)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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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7)有效投标过少的处理。如果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详细评审及其方法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合理的低标价必须是经过终审,进行答辩,证明是实现低标价的措施有力可行的报价。不保证最低的投标价中标,因为这种评标方法在比较价格时必须考虑一些修正因素,因此也有一个评标的过程。

  2)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3)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综合评估法。

  1)综合评估法的含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综合评估法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百分法。这种方法是将评审各指标分别在百分之内所占比例和评标标准在招标文件内规定。开标后按评标程序,根据评分标准,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分,最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种评标方法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采用较多的方法。

  2)综合评估法的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4)其他评标方法。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评标方法。

  5.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和终审以后,评标委员会要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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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九)定标

  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经过评标后,就可确定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部还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能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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