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应该知道关于应收账款的这些对账技巧
日期:2016-07-20 / 人气: / 来源:本站
在对账前,财务部门会计对供应商提供的对账资料应进行初步审核,不满足条件的对账资料应要求供应商补充完善。首先审核对账手续,是否经过有权人士的签批,其次审核如下内容:
1、对于只提供余额无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不予对账。
供应商必须提供最后一次对账以来的全部账目资料;以前从未进行过对账的,必须提供自双方开始业务往来以后的所有账目资料。对于对方因财务决算审计发函要求核对账面余额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2、对于供应商直接依据其销售部门往来资料而非财务部门账目提供对账资料的,不予对账。
双方核对的账目主要应是财务账目,供应商销售部门账目可能与其财务部门账目不符,对账基数存在问题,会给以后的双方清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最后清算以双方财务账目为准。
3、对于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前来对账,即使经过企业有权人士签批,供应商的对账资料也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提供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否则不予对账。
因为多年无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我们不太了解其近年来的情况,可能原有企业已解体、改制,现在对账及以后催款都可能系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原企业,可能对账人并不具有索偿权利。
4、对于对账手续和账目资料齐全的供应商,应及时对账并出具对账单。
5、有些供应商属于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账目资料并不齐全,很可能缺失以前年度的账目资料,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如果今后双方继续合作,那么应就现有资料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至少对账目齐全的年度不拖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什么是“有保留意见的对账单”呢?就是在对账单上加一个说明段,说明双方对账由于供应商提供账目不全的原因,只就某年某月以来的账目资料进行对账,以前年度的账目并未核对,暂时以某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采购企业保留根据证据进一步调整账目的权利。
如果供应商账目不全而双方余额又不符的,这时供应商通常会同意暂时以双方较小的余额为准出具对账单,如果采购企业余额较小,就不必调整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如果供应商余额较小,采购企业就要调低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凭对账单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时必须由供应商在对账单上签字并同时加盖公章。
6、对于发票丢失又无法确认是采购企业责任的,采购企业不能在对账单上确认该项债务,应要求供应商调减该债权。
7、采购企业财务部门如果采用手工账记账的,最难查找的就是串户错误。对方入账,我方账面上没有入账,很可能是下错户,但是从手工账上查串户,非常困难,而使用财务软件的,在财务软件上查找串户就非常容易,主要是查有无该金额的发生额。
8、为方便对账,应要求供应商下次对账时携带本次的对账单或其复印件。
应收账款坏账如何处理?
坏账是指公司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坏账的确认标准,一般以下情况可以确认坏账:
1、债务单位破产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偿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2、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3、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现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企业在应收账款较多的情况下应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根据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特殊的坏账项目,公司财务部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按较高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财务部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公司财务部至少应每季检查应收款项。坏帐的核销在董事会授权金额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核销,超过董事会授权金额的核销需要报董事会批准。
(1)每年年底,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比例得出金额A元。
借:管理费用 A
贷:坏账准备 A
注意:A 是代表每年坏账准备科目的年末余额
(2)若年初坏账准备余额是B,而本年末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比例得出金额A元。
则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A-B
贷:坏账准备 A-B (若A-B为负数,则把分录相反来写)
(3)先不管年初坏账余额,反正本年中间发生已经确认的坏账C,分录是:
借:坏账准备 C
贷:应收账款 C
(4)年初坏账准备余额是B,本年末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比例=A,本年坏账是C,则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 C A-B
贷:坏账准备 C A-B
(5)若果已经确认并入账的坏账,在以后年度收回来了,要先确认债权,收到钱要入账,即是两个分录了: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核销应收账款须准备的材料及财税处理 #p#分页标题#e#对于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核销,对于企业无强制的统一要求。企业应根据内控管理的要求,材料须能证明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然后根据企业分级授权管理规定,由管理层或董事会在各自权利内批准核销。财务部根据批准的核销的文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对于税务方面,《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 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以上几点是税前扣除材料的要求,为减少税会差异,企业内部核销管理也完全可以按照税务的要求办理。
▎本文转载自 财务第一教室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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