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创投国十条”:创投体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

日期:2017-11-02 / 人气: / 来源:本站

  9月20日,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创投国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庄严发布。“创投国十条”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全面推进创业投资体制建设的新要求。

  21日,“创投国十条”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建钧对“创投国十条”逐一做出了解读

  第一是适应新的时代背景,提出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要求;

  受益于创投体制和差异化监管制度的有力支持,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目前,无论是管理机构与基金数量,还是可投资的资本,均已初具规模。创业投资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例,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

  但同时,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行业发展的规模与建设创业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另一方面,行业发展的质量与促进民间投资、提升早期创业资本形成、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一些机构热衷于追逐创业后期项目甚至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行业出现了结构性泡沫,有限的创业投资资本并没有用于最需要支持的创业创新领域;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水平不高,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现象。

  适应上述新的时代背景,“创投国十条”在充分强调创业投资重要作用和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突出强调“持续健康发展”并在标题中鲜明体现。

  结合新时期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特点,“创投国十条”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实体;二是坚持专业运作;三是坚持信用为本;四是坚持社会责任。

  第二是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赋予天使投资人作为个人创业投资主体地位;

  (一)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二)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创投国十条”一方面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第一条“总体要求”中开宗名义地将“天使投资”界定为“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又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新形势,鼓励天使投资人等各类个人可以通过平台组织,更好地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第三,股债联动,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总结前些年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股权资本募集和运用债权融资方式提高投资能力的两方面经验,“创投国十条”从两个维度,提出了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的一系列举措: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其目的是给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提供源源不断的股权资本来源;(二)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主要目的是通过股权债权联动,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融资服务能力,甚至将债权融资方式融得的资金转化为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

  第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调投资方向引导;

  此次“创投国十条”不仅明确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而且强调投资方向引导,,以更好发挥政策扶持引导创业投资支持创业创新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二是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三是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四是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五,着力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制度的初步确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日益迫切。为此,“创投国十条”着力构建法律保障体系,从两个层面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举措,具体来看,一是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二是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既是确保创业投资资本实现“投资、增值、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的必要保障,也是确保有限创业投资资本支持更多新创建企业的重要条件。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建设上已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2004年推出作为创业板过渡板块的中小企业板,2005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9年推出创业板,近年来在对三板市场进行改造基础上于2012年建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地还建立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在新形势下,为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创投国十条”重申“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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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具体举措看,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充分发挥已有市场的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二是强调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改善市场流动性;三是支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业务;四是鼓励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将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作为并购退出的重要途径。

  第七,四措并举,全面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在基本运行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并将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创投国十条”对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给予了高度重视,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一是优化监管环境;二是优化商事环境;三是优化信用环境;四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第八,推动双向开放,着力培育创业投资行业国际竞争力;

  在目前已初具规模后的新时期,“创投国十条”果断提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的双向开放”。(一)有序扩大对外开放;(二)鼓励境内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

  第九,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健全相关服务体系;

  在我国创业投资事业从过去的星星之火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行业之后,适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创投国十条”对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而具体的要求。一是加强行业自律;二是健全服务体系。

  第十,注重政策顶层设计,强调各方统筹协调。

  鉴于创业投资体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设计的方方面面和国务院十五个部委,为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创投国十条”特别注重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并强调各方统筹协调。

  鉴于根据中央编办的既有分工,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政策,证监会负责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创投国十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委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增强政策针对性、连续性、协同性。”

  为及时评估政策推进的成效,促进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切实提高政策协同性,“创投国十条”还特别强调“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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