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17-04-27 / 人气: / 来源:本站
甘政办发〔2016〕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印发的《甘肃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54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正确、高效和快速处理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全省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下,指导和规范各相关市州、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施破坏等原因,造成全省电网、市州城市电网、县级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件严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2.1.1 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发电厂停电、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1.2 兰州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1.3 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气候影响等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全省电网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全省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0%以上,并且对西北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2.2 重大(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2.2.1 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16%以上、40%以下。
2.2.2 兰州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2.3 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气候影响等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我省电网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
2.2.4 其他设区的市州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3 较大(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2.3.1 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12%以上、16%以下。
2.3.2 兰州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3.3 其他设区的市州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3.4 县级市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4 一般(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
2.4.1 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6%以上、12%以下。
2.4.2 兰州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4.3 其他设区的市州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2.4.4 县级市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达到事件前总负荷的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省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1.1 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p#分页标题#e#成立甘肃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兰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大唐甘肃发电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公司、中国电建(601669,股吧)集团甘肃能源公司、国电甘肃省电力有限公司、甘肃电投(000791,股吧)集团公司,以及在甘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公司等单位和企业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统一指挥我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和社会救援等各项应急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各相关市州、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报告,并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预案,宣布进入Ⅰ、Ⅱ级停电事件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宣布解除Ⅰ、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3.1.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信委主任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省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执行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起草、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研判、核实大面积停电预警信息,并对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后向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时报告;掌握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国家能源局报告我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有关工作;负责信息发布。
3.1.3 相关部门(应急机构)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本单位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配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工作。
32市州、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市州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州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置联动体系。
市州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立即按程序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宣布进入Ⅲ或Ⅳ级停电事件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宣布解除电网Ⅲ或Ⅳ级停电事件状态。
3.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或上级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职责: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响应措施开展电网恢复、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等工作,向各级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4 电力企业
省内各电力企业要成立本企业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在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及时抢修恢复电网和发电机组运行。
3.5 信息联络员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告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省内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气象、水利、林业、地震、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2 预 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工信委或受影响区域工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电力用户。受影响区域工信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当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中央电力企业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4.2.2 预警行动
#p#分页标题#e#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各级地方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立即向省工信委或受影响区域工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报告,中央电力企业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省工信委或受影响区域工信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省工信委(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政府,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政府立即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受影响区域工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工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工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 应急响应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按照大面积事件级别,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对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5.1 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响应
5.1.1 事件报告
5.1.1.1 初判发生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报告,在其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5.1.1.2 发生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在国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或在国家授权后组织开展应对工作,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应对。
5.1.2 事件通告
5.1.2.1 发生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或配合国家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和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进行通报。Ⅰ、Ⅱ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5.1.2.2 在大面积停电期间,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揭露谣言、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5.1.3 响应措施
5.1.3.1 电网抢修恢复
发生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省内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各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5.1.3.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发生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1.3.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p#分页标题#e#发生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政府相关部门和水、汽、油、热供应等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5.1.3.4 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车站、码头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5.1.4 响应终止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宣布解除Ⅱ级停电事件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停电负荷恢复90%以上。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事件。
Ⅰ级停电事件状态由国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
5.2 Ⅲ、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响应
5.2.1 响应处置
发生Ⅲ或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市州应急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相关应急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应急总指挥报告。Ⅲ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在省应急指挥部或相关市州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相关市州、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
发生Ⅲ或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市州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和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进行通报。
发生Ⅲ或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其响应措施和响应终止由市州、县级应急指挥部参照Ⅰ、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措施和终止条件组织开展。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5.2.2 响应指导
初判相关市州发生一般或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
(2)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督促相关电力企业迅速开展电力抢修恢复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3)视情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指导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
(5)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省政府。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事件分类,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地方应急机构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积极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6.2 事件调查
发生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报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Ⅲ、Ⅳ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由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各相关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6.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省内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市州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p#分页标题#e#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动员省内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7.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相关市州、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各专业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确保救援装备始终处在随时可以正常使用的状态。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 技术保障
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关部门要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有关单位要分析和研究电网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省工信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要发挥电力安全专家库的作用,及时组织成立处置大面积停电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7.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和电力企业要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要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7.6 资金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宣传
省工信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措施进行处置,不断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8.2 培训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事故防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8.3 演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应协调组织开展1次省会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习,市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应协调组织开展1次本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和各电力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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