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日期:2016-11-06 / 人气: / 来源:本站

行政事业单位哪些国有资产可以处置?一是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二是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是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四是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是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六是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七是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本单位处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以上规定限额和重大资产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资产处置的限定条件是什么?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出售、转让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重大会议、大型活动临时购置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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