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界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税收政策
日期:2016-10-16 / 人气: / 来源:本站
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通过,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作价方式形成企业股权的经济行为将会越来越多,,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过程是否缴纳所得税,目前没有清晰政策支持。现在的问题是:
一、政策制度不清晰。目前没有明确文件对该过程是否征税进行规定和解释,各地地税部门政策把握尺度不一,征税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财产的原值难以确定。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征税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财产转让所得条款来征税。这一条条款是指“个人在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计税的方法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和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余额为纳税基数,确立为20%。目前,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财产原值,纳税方和收税方理解不一,导致目前实际操作个人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财产原值理解为0,在以知识产权形成股权时就要缴纳全部价值的20%税额。
三、征税时点不尽合理。由于目前只有依靠个人所得税法征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时,投资人并没有形成实际的现金收益,在此时点纳税缺乏必要的资金。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政策推广到全国,这个优惠政策仅对纳税方式进行界定,并没有明确应征纳税的时点。
对此,建议:一、尽快清晰、完善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的涉税政策,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实施。二、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通过专利或专有技术评估后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时,应缓征所得税,在形成实际投资收益、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按相关规定征收所得税。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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