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日期:2016-10-06 / 人气: /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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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 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 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 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 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
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八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按照 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九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
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 除外:
(一) 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 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下页第十一条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是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 境外消费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是指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二)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四条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二) 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 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第十五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 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九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头方支付的价款t (1 +税率)X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 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一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 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第二十二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 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第二十三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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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 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 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 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 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 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p#分页标题#e#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 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 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 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转载于: 在点 网)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 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 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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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X适用税率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 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 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 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 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 税务资料的。
(二)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十二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 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 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 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 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 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 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十九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 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p#分页标题#e#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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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 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 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 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通过
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 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来自: 在点网)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向品所有权转移 的当天。
(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变更的当天。
(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 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补征税款。
(三)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 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 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 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税收减免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
第四十八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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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九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p#分页标题#e#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五十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 豕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 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值税会计核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 服务。
(1)
务活动。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
(2)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 水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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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 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 业务。3.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 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 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 经营,均
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 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 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 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p#分页标题#e#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 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 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 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 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 政小
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 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 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 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 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 动。
(三) 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 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 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 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 基础电柄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 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 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 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 及应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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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 税。
(四)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 修
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 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 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 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 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 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 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 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 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
、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 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 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 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 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期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 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 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 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 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赔偿金等) 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 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 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 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 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增值税。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p#分页标题#e#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提供货币资金融通相关服务并且 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 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保管箱、资产管理、信托管 理、基金管理、金融商品交易场所、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 融支付等服务。
3. 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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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业务活动。
4.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 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 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幵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 动。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 动。
(3)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 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 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 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 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 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 柄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 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 经营信
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 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 文化创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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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 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 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 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 策划、文印晒图等。
(2)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 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p#分页标题#e#(3)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 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 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 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 洽谈、
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 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 务。
(1)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 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 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 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 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 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 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 务、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 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 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 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 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 缴纳增值税。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 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 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 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 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 业务活动。
(4) 打携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 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 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 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 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 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 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 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 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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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 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 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 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 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 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 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 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 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p#分页标题#e#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 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千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 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 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 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 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 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 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 医疗事故鉴定等。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 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 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 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 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 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 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米编、拍摄、录首、首视频文子图片素 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 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 业务活动。
(2)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 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 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 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 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 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 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社团管理服务、经纪 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和道路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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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提供总部管 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 活动。
(2)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 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代理、法律 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 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 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 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报关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 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 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 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 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 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1.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p#分页标题#e#(1)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 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 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 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
(2) 体育服务,是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 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 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 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 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 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 宿和伙食的业务。
3. 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来自: 在点网)(2)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 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 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等。
4. 餐饮住宿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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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 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 包括
住宿服务。
5. 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 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物业管理、家政、婚 庆、养老、嫔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 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 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 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的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 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 资产,包括技术、商标和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 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 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 业特许权、配额、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 代理权、会员费、席位费、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商誉、域名、 经营权、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等。
销雋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 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 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来自: 在 点 网)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 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 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 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 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 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 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 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p#分页标题#e#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 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 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 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 的收入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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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 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 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 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
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 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5.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 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 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本规定所附的《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 益性机构名单》)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的捐款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 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批准
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 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 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 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1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p#分页标题#e#13.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5 — 12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 的签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 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
(4)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 财政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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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 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 幵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不得 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 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次月按照 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 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X 适用税率
3.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 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 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 准进行调整。
(六)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 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 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幵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
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 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 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 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 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 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 行。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 以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 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 (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2)取得的利息收入。
(七)建筑服务。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 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 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 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转载于: 在点 网)(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幵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注明的幵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p#分页标题#e#4.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5.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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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 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转 载 于: 在 点 网)(八)销售不动产。
1. 一般纳税人
)1;2016年前取得(不含丨'1建) 的+动产,吋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上该项 +动产购评原价或芯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 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 —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按 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禽T丨述)的不动产(+禽 他个人i销Lit购X的住房),以个郃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
评原价成芥収得+动产时的作价P的汆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n迚)的不动产(不,k购买 的住房),以个部收入减去该项+动产购背原价或齐取得+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 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增值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 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5) 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
(九)租赁不动产
1.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 值税。
对公路经背企业屮一般纳税人对老商速公路收取的A速公 路个:辆通彳j:费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 收率计税。老“速公路,足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rt速公路。
2. —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 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 房),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 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 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税。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曰前取得的不动产 (不含自建),或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地 产幵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纳税人选择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税 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 出租取得的异地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 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 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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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纳税地点。
#p#分页标题#e#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 税。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 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 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 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 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己 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 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 营业税。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取得的固 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 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六)其他规定。
1.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 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 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 增值税税率。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 政策
(一) 海上自营油田开采。
2016年5月1日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 营油田幵采的原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 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
(二) 进项税额。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转 载于: 在 点 网)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 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 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 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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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H,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 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 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 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 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 动产在建工程。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 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
#p#分页标题#e#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 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 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 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6.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
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转载于: 在点 网)减的进项税额。
7.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 率
8.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 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次月按照下列公 式,依据合
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X 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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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的,截止到营改增实施之H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附h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附2: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 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 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 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 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 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 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 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 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
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 婚姻介绍服务。
(五)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 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 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 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 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急救中心
#p#分页标题#e#(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 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 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 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 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 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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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 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 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 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
(2)
(3)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包括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 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 凭考试。
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
(2) 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门普通学校; 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 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枇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 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 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 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 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 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 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 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 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 耕作
(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 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 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 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
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 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的免税福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 务。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 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 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 的门票收入。
(十三)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四)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五)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 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 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 湾的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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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公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 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 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 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六)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
#p#分页标题#e#1.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 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 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 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 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 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七)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 美国孚受同等免税待遇的ill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十九)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 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二十)以下利息收入。
1.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 以下的贷款。
2. 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 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 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 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 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 国家助学贷款。
4. 国债、地方政府债。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 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 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来自: 在点网)7.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8.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 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 位收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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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 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 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 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 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 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 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 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 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
1.接受相关国有银彳丁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 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 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 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 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 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 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 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 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p#分页标题#e#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 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 金[2004]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 管理办法》(银发
[2005]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 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 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 对贷款及其抵
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 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
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 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来自: 在点网)(二十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 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 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 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 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三)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 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 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 上的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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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 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5 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来自: 在点网)1.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 证券买卖业务。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 卖内地基金份额。
4.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 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
6.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五)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 银行的再贴现等。
2.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 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 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 为。
金融机构是指:
(1)
(2)
(3)
(4) 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 投资证券公司。
信用合作社。
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
保险公司。
(6)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 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 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己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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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 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八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 金额)X100%。
#p#分页标题#e#3. 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 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 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 处置机制。
4. 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 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 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 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 民币。
6. 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
2%。
(转载于: 在点 网)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 担保
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 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 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 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 务总局2015年69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 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七)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 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 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 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 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 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 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 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 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 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 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 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 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八)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 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 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 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 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 发票上开具。
2.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 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 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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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 求。
2.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 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 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三十)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 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 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 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 后)。
(三^^一)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 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 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p#分页标题#e#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 学精神的活动。
(三十二)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 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 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 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 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 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 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 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 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四)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 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 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 员:
1. 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
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 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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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 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 业己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 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五)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六)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七)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 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八)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九)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 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 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四十)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 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四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四十二)随军家属就业。
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 (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 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 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三)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 税。
#p#分页标题#e#2.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千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千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千部必须持有师
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十四)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 险业务。
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 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 保险业务。
(一)一般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 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从事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 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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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 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 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i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 但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得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
上述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从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 债券利息。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 退政策。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 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 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 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 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X实际 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 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 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 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
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和其他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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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p#分页标题#e#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 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 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 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 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E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 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X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 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
(4)
3. 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 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 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 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 2014年1
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 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附件3第一条 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 1日起停止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 至3年期满为止。
(二)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或附着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 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 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 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gpi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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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 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兀,最局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p#分页标题#e#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和其他现代 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服务”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 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 年龄内,有劳
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 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 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
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 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 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 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 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 税收政策条件的,司问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 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
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 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 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 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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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H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按现行规(来自: 在点网)定缴纳增值税,ft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 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 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 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其他均在营 改增试点期间执行。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 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 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附件4:
应税项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 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 航天运输服务。
(三)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四)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五)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 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 设计服务;
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 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 信息系统服务;
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 转让技术。
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 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1.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6.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二)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
用保险。
(五)为出
上页 下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p#分页标题#e#(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 形资产:
1. 电信服务;
2. 知识产权服务;
3.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
4. 鉴证咨询服务;
5. 专业技术服务;
6. 商务辅助服务;
7.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尤形资产。
(四)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 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 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 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 率政策。
三、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 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 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 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 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 方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 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 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
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 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 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 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 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 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 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 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 退税,转入成本。
五、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 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 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 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 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 产无关;
上页 下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 产无关。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转载于: 在点 网)情形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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