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组建专有技术评估和交易中心
日期:2016-09-23 / 人气: / 来源:本站
当前政府大力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和金融创新,但目前由于专有技术价值受抑制,融资功能不受银行重视,相关质押贷款理论研究也存在空白。对此,吴英杰律师呼吁,专有技术作为一类重要知识产权,完全可为金融媒介,用于提供信用,融通资金。应尽快扫除专有技术质押贷款的障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是一种处于保密状态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好的专有技术有巨大经济价值,但目前专有技术价值受抑制,融资功能不受银行重视,相关质押贷款理论研究存在空白。应充分发掘专有技术“金融性”
中小企业实力有限,房地产等传统抵押品欠缺,但往往具有体现市场优势的核心技术,可很多企业担心公开申请专利,可能会丧失技术优势,而是选择以专有技术形式持有。此类知识产权不被银行接受,只能在民间融资,一般为短期资金需求,形式有许可、转让、质押等,多在熟悉的朋友、企业间融通,但因规模、风险、信息等限制,普遍存在金额小、成本高、易纠纷、维权难等问题,处于金融抑制状态。
在法律上,专有技术质押贷款无障碍,其经济价值和可转让财产性质早已确认,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8条规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都可以质押。
专有技术作为一类重要知识产权,完全可为金融媒介,用于提供信用,融通资金。银行开展专有技术质押贷款可改善信贷结构,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消减过于偏重不动产抵押推涨房地产泡沫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公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务院确定202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在政府对金融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大力支持下,国内银行已在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质押贷款上有试点,但专有技术质押贷款急待破冰。四大难点与五大原则
要解决专有技术质押贷款困难这一现状,必须认清目前专有技术质押贷款的四大难点。
首先,真实认定难。专有技术特点是保密性强,在质权实现前,技术秘密对于质押权人是“黑箱”。质押人重在融资,倾向于严格守密,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银行等一般难以准确判定专业技术的真实价值。
其次,价值评估难。技术会发展、变化、被超越,专有技术现时价值、未来价值、预期现金流等都有变数。专有技术作为无形资产,虽有评估方法,但评估结论不确定性高。
再次,质押操作难。专有技术无专利权法律保护,保密要求非常高。由于技术生命期因素,不能排除他人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拥有类似技术,不能阻止他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披露,涉密人员与资料控制难等,使专有技术保密风险颇大。
最后,交易变现难。专有技术价值和有购买力需求方等供需信息不对称。买方倾向于压价。质权实现成本高。
正因为专有技术质押贷款存在诸多难点,因此,在操作时应注意五大原则。
第一,诚信出质原则。质押人应当做到表面披露真实和质押贷款合同履行真实。表面披露真实,是指申请贷款时质押人应真实披露专有技术领域、适用范围、性能、经济效益、有无技术转让合同、有无法律纠纷等不泄露核心秘密但尽可能充分反映技术情况的信息。质押贷款合同履行真实,是指质押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在质押期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披露、许可使用以避免技术贬值,维护技术价值,一旦实现质权,则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并专业指导以达成技术目的等。
质押权人负谨慎义务,包括谨慎审核、谨慎告知、谨慎跟踪、谨慎处置。质押的专有技术一般应是质押人正在使用且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核心技术。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质押人诚信出质义务及法律后果,由质押人签章确认,以后如质押人违反,则构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有限充分披露原则。
#p#分页标题#e#专有技术严格保密性使在质权实现前只能是有限披露,但披露必须达到制约质押人和使质押权人信赖的充分程度。质押人应进行专有技术表面全披露。包括:①专有技术存在信息如产品、样品、封存技术档案等证明技术存在信息;②专有技术应用信息证明专有技术形态、经济效益等的说明等;③专有技术法律信息表明专有技术有无转让、有无法律纠纷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合同、文书等;④专有技术维护信息保密制度等。
第三,物化原则。专有技术属无形知识成果,要方便评估、转让、转移、传播、质押等需转化到物质载体,如技术资料、模型、样品等。操作中,质押的是专有技术,质权实现前由质押权人占有专有技术表面物化载体。
第四,共同封存原则。可由质押人、质押权人、公证人、政府机构人员等参与共同见证质押真实性。质押参与人共同封存专有技术表面物化载体。专有技术由质押人封存,必须达到专有技术表面物化载体反映的要求,以备质权实现需要。质押权人通过控制封存细节控制专有技术。封条加盖多方印鉴,多方签字,用录像、照相等全程细致记录封存细节,一式多份,保存于银行、公证处、政府机构等各方,在质权实现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或对外泄露封存情况。
第五,自我保管原则。质押人最受益于专有技术,最清楚专有技术内涵,天然存在技术保密动机和行为。而专有技术保密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也不适合由质押权人保管。在质权实现前由质押人保管专有技术加重质押人诚信和保密责任,对于促使质押人全面履行贷款合同有益。质押权人如实现质权,只要将各处专有技术表面物化载体封存细节相互对照,即可检验是否擅自拆封,权利人启封后即可获得质押技术,也可不启封直接转让。政府责任和作用
政府在推动发展专有技术质押贷款方面,责任重大。首先,提供有效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专有技术质押贷款操作难度大,但社会需要,一旦政府投入实施,符合条件者皆可申请,具有利用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品特征。政府具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可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通过制定规则,组织评估,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进行监管等,有力推进专有技术质押贷款。
其次,制定和完善操作规则。政府部门可研究、制订关于专有技术质押贷款的评估、信贷、处置、交易等操作规则,从粗到细,从政策到法律,积累经验,修订完善,形成有效制度规范。
再次,严格执法,监督良性运行。专有技术具有无形性、保密性、数量大等特点,参与贷款方有较大自由权。应当尽量细化标准,建立举报奖励等动态监督机制,及时、全面、实时监督,打击寻租,,防范风险。
最后,组建专有技术评估和交易中心。政府设立,制度保障,严格监管,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和公益性。可以实现咨询、登记、审核、备案、评估、推荐、保存、监管、协调、处置、交易、研究、交流等多项功能。银行可主要通过该中心推荐获取贷款项目。建议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实行试点。作者系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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