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

日期:2016-09-02 / 人气: / 来源:本站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环保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根据方案,山东将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到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详情如下:

山东省环保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

鲁环发〔2016〕1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山东省窑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环保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建设美丽山东造林绿化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环保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2016年8月21日

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降低VOCs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专项治理,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治理范围

包括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一)石化行业。

《公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以及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二)有机化工行业。

《公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20炼焦、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表面涂装行业。

《公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四)包装印刷行业。

《公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31印刷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重点行业治理要点

(一)石化行业。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从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

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石化企业要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状况,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将排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应按相关要求处理,且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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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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