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无形资产出资与企业上市相关问题浅析
日期:2016-08-29 / 人气: / 来源:本站
盈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李华律师
作者:盈科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李华律师
内容摘要:在我国鼓励技术创新,,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之下,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以及发展过程中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这些不规范的问题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进入资本市场之后突出显现出来,甚至成为进入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一般无形资产出资问题包括入资时未经评估、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形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无形资产评估值过高、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本文包括三部分,分别结合实践案例论述无形资产出资问题之中的发生率较高的无形资产比例问题、无形资产权属问题,以及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以期为有资本市场规划的企业提供参考,为企业规范运行,更顺利地进入资本市场打好基础。
关键词:无形资产 注册资本 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公司股东可以以无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其股东而言,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初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相当一批持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创业人员顺利设立公司和持续运营公司成为可能。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上市的要求,当初无形资产的出资和增资中出现或发生过的一些不尽规范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包括程序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诸如入资时未经评估、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形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无形资产评估值过高、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上述问题在企业计划进入资本市场的道路上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不规范问题尤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突出暴露在上述公司启动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是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
为了引起企业创始人、投资人和相关各方的重视,为了企业少走弯路,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之中的发生率较高的无形资产比例问题、无形资产权属问题,以及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问题,结合实践案例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为企业更顺利地进入资本市场打好基础。
一、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规范问题及建议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24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2004年修订)第24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27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目前公司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不得高于70%。
根据2005年之前施行的公司法中“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或实施过一系列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问题的规章,制定了较为灵活的政策,突破了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的限制。例如北京市曾实施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根据以往成功案例,比如潜能恒信(300191,股吧)、神州泰岳(300002,股吧)等,若公司股东出资之时确实按照上述规章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构成上市的障碍;若公司的股东出资行为不在上述规章适用范围内,则须以等额货币置换超标无形资产或采取股东以货币形式增资的方式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标准。
二、无形资产权属问题及建议
公司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该项技术属于个人发明还是职务发明。以曾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转板至创业板的佳讯飞鸿(300213,股吧)为例。
#p#分页标题#e#2004年10月,佳讯飞鸿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新增的500万元由林菁等二十二名股东以非专利技术——铁路数字化指挥调度技术增资。前述22名股东以非专利技术——铁路数字化指挥调度技术增资时,认为该非专利技术属于业余发明,应为个人所有,且将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经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将该非专利技术评估后投入公司。2007年在上市辅导期间,辅导机构认为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认定为业余发明理由不够充分,以此出资存在瑕疵,应将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2007年12月17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以该非专利技术增资的22名股东将增资部分用现金补正,同时该非专利技术归公司所有。2008年4月10日,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原股东补正增资款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08】第3283号《专项审核报告》。
审核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时,“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公司上市审核关注的重点。所以若公司股东不能充分证明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个人发明,则须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目前在北京市范围内一般是采取减资的方式,公司以无形资产向股东回购公司股权,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
三、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问题及建议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但是实践中,一些公司有时也会为了申请取得某些经营资质或在项目竞标中占据优势,股东通过以无形资产增资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这些无形资产往往不产生任何营业收益。
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为公司业务作出贡献,也是公司上市审核过程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则须由出资股东将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如果涉及补税还需补交相关税款。
综上,我们建议企业投资人从创办企业之初就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出资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做到合法规范出资,确保企业持续经营发展。如果企业已经存在类似情况,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或是补救。如果企业考虑上市,建议对无形资产出资做全面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如果有上述问题或者企业不合法的问题存在,提前按照规范性要求做整改,并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确认或意见,为企业上市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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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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