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设备两年下来不能白用 A07
日期:2016-08-27 / 人气: / 来源:本站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罗越
本报讯 两家加工生产的企业合作,一个负责前道工序,一个负责后道工序。合同约定,前者无偿提供生产线,而后者无偿提供场地。前者进入后者场地两年后声称双方一直没开展任何业务,生产线却由对方在使用。对相关费用协商不成,其诉至法院。在对双方厂房使用、生产线的设备使用等各类项目一一查清后,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使用费11余万元。
凯耀和泰德两家公司有各自的业务范围,但在同一生产链上可以负责前后两道工序,于是决定联手加工,凯耀进行前道工序,泰德完成后道工序。两家还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其中还约定,泰德无偿提供场地给凯耀进行加工,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凯耀也需将自己进驻到泰德的一条生产线免费租赁给泰德使用。合作开始,凯耀将两条生产线搬入泰德,可业务却迟迟不来。凯耀有部分人员在泰德场地办公,而泰德也一直使用这两条生产线。直到2012年9月,眼看两年过去了,凯耀认为对方没履行义务导致没有业务,两家的合作形同虚设,便撤出泰德,向其表示要解除合同并讨要设备使用费。但搬走后仍有设备留在泰德。双方一直谈不拢,凯耀干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泰德返还设备并支付生产线使用费264597元。
青浦区法院审理认为:租用清单中设备使用由被告举证推算出的使用费为每月7500元左右,而原告也同意在8000元左右由法院酌情认定。另系争设备已由被告处理完毕,已无评估的必要性,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设备使用费为每月7500元。双方对哪一条生产线系无偿使用约定不明,存在争议,双方都有责任。故法院按照2条生产线的平均使用费1225元进行扣除。扣除后其余设备的月使用费为6275元。鉴于原告于2012年9月将系争设备作价给被告进行处理,故期间计算从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共21个月。因此,被告应支付设备使用费131775元。最终扣除原告所欠房租及电费等,,被告还需支付原告设备使用费116526元。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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