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16-08-10 / 人气: / 来源:本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17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
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 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
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 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 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 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
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 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
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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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
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 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 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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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 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 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 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 第九条 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
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 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 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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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 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 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 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 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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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
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
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 动情况。第四章 第十七条 资 产 使 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
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
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 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五章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
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 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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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 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 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
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 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 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 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输产权登记手续。主管 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证明其 资信无效。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
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 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 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
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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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
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应
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得随意处置。(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 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 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 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 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行。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属国家所有, 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 办法执行。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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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
时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
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 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
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五条 理局另行制定。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责 任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
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 完整。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 单位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 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 果的。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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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 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 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党派和社会团体。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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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 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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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财政 ! # $年 %月 "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 $ 部发布 ’ 第一章 第 一条 总则 为加强国 家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 下 简 称 以 行 政事业资产 ’ 管理 ( 维护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高 资 产 使 用 提 效益 ( 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用 使 的& 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 &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的总和 )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 及 接 以 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 行政事业资产 的表现形式为 * 流动资产 & 长期投资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和其 他资产 )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立和健全 建 各项规章制度 + 明晰 产 权 关 系 ( 施 产 权 管 理 + 障 资 产 的 安 实 保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全和完整 ! 推动资产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节 约 " 效 使 用 ! 经 营 性 有 对 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 产权的登记 " 界 定" 变动和纠 纷 的 调 处 ! 产 的 使 用 " 置 " 估 " 计 报 告 和 资 处 评 统 监督 ! 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 持所有权和使 坚 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 行 国 家 统 一 所 有 % 府 分 级 监 管 % 位 实 政 单 占有 " 使用的管理体制 # 第二章 第六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 职能机构 #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 % 分级管理的原则 % 对本级政 府 管 辖 的 行 政 事 业 资 产 施 行 综 合 管理 # 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 家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 规 和 方 法 & ’ 针" 政策 ! 二 会同财政部 门 制 定 行 政 事 业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 & ’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 % 清查统计 % 资产 & ’ 评估 % 纠纷调处 % 并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对 产 权 变 动 " 产 处 置 进 行 资 审批 !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 & ’ 的考核监管工作 ! 五 向本级政府 " 政 部 门 和 上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报 财 &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告工作 ! 第七条 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 法规和制度 & $ % 二 负责制定本 部 门 的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并 $ % 督检查 & 三 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 " 登记 " 统计汇总及日常 $ % 监督检查工作 & 四 负责 规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资 产 的 调 拨 " 让 " 损 " 废 转 报 报 $ % 的审批 & 五 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 $ % 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六 向同级国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 报 告 并 $ % 工作 &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 位占有 " 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 主要职责是 # 一 根据上级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 责 制 定 并 组 负 $ % 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 二 负责资产的帐 " 卡管理 & $ % 三 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 " 登记 " 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 $ % 检查工作 & 四 负 转 报 报 批 $ % 责 办 理 资 产 的 调 拨" 让" 损" 废 等 报" 手 续& 五 负责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 与 设 备 采 购 " 收 入 库 " 参 验 维 $ %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 政 事业单位占有 "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主 要 职 责 使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 六 负责对本单 位 拟 开 办 的 经 营 项 目 论 证 $ 行 资 产 投 履 " # 入的申报手续 $ 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 七 向主管部门负责 $ 并报告工作 % " # 第三章 第九条 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是 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 进 行 登 记 $ 法 确 认 国 家 对 国 有 资 依 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 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是国家对行 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 第十条 凡占有 & 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 不论其 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 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 $ 都必须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 &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各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必要时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 & 撤销产权登记 % 新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在 正 式 成 立 后 ) 日 内 $ 同 应 向 * 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 托 的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理 产 权 登 记 办 手续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分 立& 并& 制& 销$ 及 隶 属 关 系& 合 改 撤 以 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位名称 ! 地址 ! 单位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化 " 及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超 过 以 一定比例 " 应在主管 部 门 或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后 # 日 内 " 同 级 向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 的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理 变 动 产 权 登 办 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 行政事业资 产 产 权 登 记 实 行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 年 进 行 一 每 次 % 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 年检登记证 %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 一 单位名称 ) ’ ( 二 住所 ) ’ ( 三 单位负责人 ) ’ ( 四 预算管理形式 ) ’ ( 五 主管部门 ) ’ ( 六 单位资产总额 ) ’ ( 七 国有资产总额 ) ’ ( 八 其他 % ’ (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 单位占有 ! 使用的国有资产 产 权 登 记 情 况 定 期 报 告 上 级 国 有 资产管理部门 " 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 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 " 建 议 主 管 部 门 或 财 政 部 门 对 其 可 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 资产产权登记表 " 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 了解和 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个人 " 第十八条 止资产流失 "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 作!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 用的国有资产要 使 定期清查 ! 到 家 底 清 楚 # 帐 相 符 # 卡 相 符 # 实 相 符 ! 做 帐 帐 帐 防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 到物尽其 做 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 主 用! 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 拒绝调剂处置的 ! 国有资产 管 理 部 门 要 建 议 财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 第五章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 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 # 使用的资产 " 经营性资产是 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 成 本 单 位 正 常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 照 按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 第二十一条 有$ 一 用非经营性 资 产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在 % & 门 领取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兴 办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实体 ! 二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 $ 入股 $ 合资 $ 联营 ! " # 三 用非经营性 资 产 作 为 注 册 资 金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在 " # 门领取 & 营业执照 ’ 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 % 四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 $ 出借 ! " # 五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 要按照 & 国有 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 ’ 进行 评 估 % 定 其 价 值 量 % 为 国 家 投 入 核 作 的资本金 % 并以此作 为 占 有 $ 用 该 部 分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 使 增 值考核基础 (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 需要提出申请 %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核 实 % 同 级 国 有 资 产 管 经 报 理部门批准 ! 一次性 转 作 经 营 的 资 产 % 价 值 量 数 额 较 大 的 % 其 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 格的经济实体 % 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出资单位的财务 报表 $ 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 % 到同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 证明时 % 不得出具伪证 ( 凡出具伪证的 % 一经查出 % 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 % 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 % 并通知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 证明其资信无效 (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 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 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 数% 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 征收的占用费 % 用于行 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 ! 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 其资产的国家所 有 性 质 不 变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得 除 不 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经营性企业 " 按照 $ 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 % 实施监管 # 第六章 第 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处 置 资 产 & 括 调 拨! 让! 包 转 报损 ! 报废等 ’ 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报告 " 并履行审批手续 "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 一 中央级行政 事 业 单 位 对 所 占 有 !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 ’ 处置 " 在规定标准以上的 & 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 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 另 行 制 定 ’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报 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 定 标 准 以 下 的 审 批 权 限 由 主 管 部 规 门决定 # 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 & ’ 实际情况 " 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 第二十八条 估#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 并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 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 调处工作按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 实 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 " 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 实行 委托管理的 " 向主管部门报告 " 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 文字分析说明 !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要求 " 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 " 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报告 " 并同时抄报同级 财 政 部 门 作 为 编 制 下 年 度 财 政 预 算的参考依据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 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 " 同 时 抄 送 财 政 部 作 为 安 排 下 年 并 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 求" 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 做到内容 应 完整 $ 数字准确 " 同时 对 国 有 资 产 变 动 $ 用 和 结 存 情 况 作 出 使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责任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 分 ! 各级管理部门 " 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 # 都有管好用好 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 依法维护其安全 " 完整 !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 理中 # 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 # 同 级 政 府 责 令 改 正 # 对 主 管 领 由 并 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 一 未按规定履 行 其 职 责 " 资 产 造 成 严 重 流 失 或 损 失 对 % & 不提出建议 # 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 浪费不反映 " 二 在产 权 管 理 工 作 中 # 按 有 关 法 律 " 规 办 事 # 用 未 法 滥 % & 职权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 下列 有 行为之一的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 # 并建议追究主 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一 未按其职责要求 # 放松资产管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二 不按规定权限 # 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 % & 三 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 " 不报告 " 不采取相 % & 应管理措施的 !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 " 使用单位 #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 并 按管理权限 # 由上级机关或 所 在 单 位 追 究 主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人员的责任 $ 一 未按其职责要求 # 资产管理不善 # 造成重大流失的 ’ %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 二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 # 填报资产报表 # 隐瞒真实情况 ! " 的$ 三 擅自转让 # 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 ! " 四 弄虚作假 % 各 种 名 目 侵 占 资 产 和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以 ! " 利的 $ 五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 % 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 不履 ! " 行投资者权益 # 收缴资产收益的 &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主管部门 # 行政事业单位 的工作人员 % 违反本规定 % 情节严重 % 造成资产大量流失 % 构成 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制定 & 第四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 用国有资产的 使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 # 使用的国有资产 %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党派和社会团体 & 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 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 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作文% 由解放 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 办法另行制定 & 第四十五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 # 中央各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 合 本 地 区 # 部 门 结 本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的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 财政部备案 " 第四十六条 释并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p#分页标题#e#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青伊湖农场现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 日 主题词:财政 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5 月 日印发 共印 150 份 1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 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 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苏财规 ?2010?22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类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全 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 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 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 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 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 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 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 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 保值增值、提高效益。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 2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 产配备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 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负责组织资产清查、 产权界定、 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 批;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 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 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的监督管理,推进全县范围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 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 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 督、检查和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建立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 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 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 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 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会 财政局共同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 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方案上报,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 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 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 (四)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 统,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实 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 考核;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 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国有 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 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要求 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保管等日 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 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 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 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 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 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 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在 10 日内足额上交县 财政专户;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 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国 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 家、省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 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 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 则进行配置。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由县财政 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 4 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有统一配备标准 的,按照标准配置,无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 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 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 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定期提出调剂使用和处置方案。第十五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拟购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应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计划并测算经费额度, 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 出的资产购置计划项目进行审核; (三)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各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或 资产汇总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 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财政局,作为审批 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 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 议、举办大型活动、开展全县性的普查调查工作等需要购置 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或普查、调查工作主办单 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所购置 的资产要及时移交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 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 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 帐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 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 书, 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由县财政局集中管 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 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5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 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建立健全 实物台帐,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 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 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国有 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 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 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 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 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县财政局初审,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 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 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 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 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 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 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 括(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 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 6 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 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含无 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按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 料1、申请处置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 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2、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件); 3、资产报废技术鉴定;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损失价值清册 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的处理文件; 5、单位产权有关证明及复印件(房地产证、确认书、行 驶证、政府划拨文件、交接协议等); 6、其他有关证明,如报案回执、保险理赔资料、照片、 图纸等。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划拨、有偿转让、报 废、报损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需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 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及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及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对需出售、出让、转让 及置换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申报单位将申报表上报县 招投标交易市场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资产申报单位 经办人须在成交 5 日内将成交确认书原件交县财政局存档。第三十四条 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 县财政局对资产处置申请批复意见和成交确认书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按照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缴入县财 政专户。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 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 7 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处置。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 产,由县财政局会主管部门和县保密局同意后专业处理(新 内容)。第六章 资产收益(新内容)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对外投资、担保 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 收入部分。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 统筹安排。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 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第七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 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 财政局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县政府处理。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 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 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 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 8 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 况和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且不能以任何形式 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 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实际工作需 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 部分改制为企 业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大变化的; (六)县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 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 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新内容) 第四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 行动态管理。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 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 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新内容)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 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 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 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 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 等效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 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 业单位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第五十三条 财政局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 9 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 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 益。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 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 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 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 行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 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 《**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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