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禁令之下《2016好声音》走
日期:2016-07-30 / 人气: / 来源:本站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唐德公司)的申请,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等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由于本案(下文简称为“中国好声音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并且涉及当前中国大热的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禁令内容公布之后,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广泛注意和热烈讨论。
无独有偶,6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法国设计师克里斯提•鲁布托诉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公司侵犯口红外观设计案(下文简称口红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裁定也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
此外,在2015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魔兽世界”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下文简称魔兽世界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魔兽世界案”也正是该院颁发的第一个诉讼中禁令。本案被纳入了2015年广东高级法院颁布的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并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非常巧合的是,这三件知名知识产权禁令案件刚好囊括了知识产权的四大案件类型,“中国好声音案”涉及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口红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魔兽世界案”则涉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内在共性,这三件案件完全可以进行比较性考察,评估法院在颁发禁令时对各项实体要件进行考察和判断的尺度。不过由于“魔兽世界案”公开的信息比较少,这里只能对“中国好声音案”和“口红案”进行对比。
在这两项案件中,法院都考虑了以下五个因素:(1)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2)采取禁令的紧迫性,(3)损害的平衡性,(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5)是否提供了担保。
“中国好声音”案中,法院还考虑了申请人的资格问题,这点也是诉讼程序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在“口红案”中,由于权利主体为外观设计,而外观设计因为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权利基础并不稳定,故法院还评估了专利权是否稳定有效。
“中国好声音”案中,法院对上述各要件的构成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进一步研究的样本。
关于申请人的胜诉可能性,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不过在诉前保全申请审查阶段,无法对涉案节目标识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判断。
关于采取禁令的紧迫性,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涉及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将于2016年6月录制、7月播出,时间紧迫,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其次,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前者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
关于损害平衡性,法院认为:首先,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仅涉及停止对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有关标识的使用,且即使停止对有关节目名称的使用,也不会影响节目更名后的制作和播出,损失数额是可以预见的。其次,如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其制作的“2016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一旦制作完成并公开播出,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
关于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涉案行为可能仅涉及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没有证据证明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会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
#p#分页标题#e#关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唐德公司先期提供了1亿3千万元的现金担保,后续再以保险公司出具的1亿元责任保险担保函置换了先前已经交的1亿元现金。法院认为上述担保金额和担保形式符合本案要求,可以允许。同时,法院指出在裁定执行的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因停止涉案行为造成更大损失的,将责令唐德公司追加相应的担保。唐德公司不追加担保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作出后,灿星公司表示将提起行政复议。在这期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一份裁决,让本案的走向再添加了几分戏剧性。
5月6日,“中国好声音”的许可方Talpa公司基于自身与星空传媒之间的合同纠纷,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在仲裁过程中,Talpa公司提起了宣告式救济和禁止救济申请。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确定了Talpa公司对“The Voice of China”和“Zhong Guo Hao Sheng Yin”享有独家性的权利,不过仲裁庭同时认为针对汉字“中国好声音”,在未结合相关事实背景综合考虑的情况下,不能在早期审理阶段加以定论。
由于Talpa公司为唐德公司的许可方,如果Talpa公司本身对汉字“中国好声音”不享有权利,那对唐德公司的授权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香港仲裁庭的裁定也并非最终结论,并且还涉及到香港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故“中国好声音”案的具体走向,,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作者:杨敏锋(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稿件经每日财经修改,原题《“中国好声音”,禁令之下走向何方》,来源微信公众号万慧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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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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