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养殖用海海域
日期:2016-07-08 / 人气: / 来源:本站
诏安县人民政府
价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办法》(试行)已经二〇一二年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诏安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办法(试行)
(2012年0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保证我县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辖区范围内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养殖用海经营权及面积150亩(不含本数)以下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过公开公平公正评估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可作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招拍挂基价的确定依据。
第四条 县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中心和乡(镇)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级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县、乡(镇)建立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中心。中心建立由20-30名评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负责本级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招拍挂基价的依据。
第六条 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人员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审计局、土地局等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沿海乡(镇)及重点养殖村推荐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机关相关专业人员及有影响的养殖专业户组成,经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
第七条 乡(镇)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人员,,由本乡(镇)机关相关专业人员、本乡(镇)和重点养殖村推荐的县(乡镇)人民代表、县政协委员、村干部及有影响的资深养殖专业户组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考核认定的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人员,纳入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专家库,归属县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认定的乡(镇)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人员,纳入乡(镇)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专家库,归属乡(镇)“三个中心”管理。
第三章 评估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估操作程序:
(一)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
对拟进行招拍挂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标的物的,资产出让方或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函,委托函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
拟委托开展价值评估的养殖用海宗海的宗海位置、面积、界址坐标、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期限等资讯应清晰明确。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定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中心接受资产评估委托次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三)评估专家组组成
县级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专家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其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和资产出让方推荐代表2名组成。
乡(镇)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专家组,由乡(镇)“三个中心”在其管理的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专家和资产出让方推荐代表3名组成。
(四)评估步骤与结论:
1、根据委估资产申报内容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2、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
3、依据所收集的有关资料情况进行分析、整理;
4、各专家分别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其评估价值,填写《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专家评估单》(附件1);
5、确定专家组评估结果。汇总专家评估单,去掉最高和最低评估值,余下评估值的平均值为委估资产专家组评估值,填写《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单》(附件2);
#p#分页标题#e#6、评估中心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单》予以审核确认,经评估中心确认的专家组评估报告单提交委估单位,评估结论为海域使用权(经营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基价的确定依据;
7、委估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基价后报批核准。
(五)评估要求
评估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实际,尊重专家组集体意见和成员的独立意见。本人拟参与所评估标的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或已知有隶属拟参与的评估标的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专家组成员要及时退出评估工作,重新抽取补充。
第四章 权限划分
第十条 宗海面积50亩(含本数)~150亩(不含本数)的养殖用海项目的评估,由县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评估中心负责评估。基价经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县海域市场化配置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宗海面积50亩(不含本数)以下的养殖用海项目的评估,由乡(镇)评估中心负责评估。基价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宗海面积150亩(含本数)以上的养殖用海项目的评估,委托由国家授予相关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资产出让方按有关规定比选产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实行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县及乡(镇)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对所辖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公开查询机制。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组织编制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评估文件和评估结论须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抄 送:县委办、县纪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专家评估单
委托单位: 评估基准日:
序 号 资产名称 所在位置 地理坐标 面积 (亩) 海域用途 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 评估价值 单价(元/亩) 总价(元/亩) 1 海域使用权 2 海域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海域使用权 5 海域使用权 6 海域使用权 备注
评估中心专家(签名): 填单日期:
附件2: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价值评估报告单
委托单位: 评估基准日:
序 号 资产名称 所在位置 地理坐标 面积 (亩) 海域用途 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 评估价值 单价(元/亩) 总价(元/亩) 1 海域使用权 2 海域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海域使用权 5 海域使用权 6 海域使用权 合 计 备注 评估 结论
评估中心(盖章) 专家组长(签名): 填单日期: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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