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的讨论
日期:2016-07-02 / 人气: / 来源:本站
税务版面前面好像有朋友提出了一个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入账中的固定资产原值是按评估明细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还是按照“评估值”确定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涉及到税务方面。
对此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经过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可以入账的话,是按照评估明细表中的“评估值”金额入账的,即:直接将评估后的固定资产“评估值”作为“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而不是将评估明细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数作为会计处理中的固定资产处理,也不要以“原值-净值”后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理由及情况说明如下:
1、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重估是不准许调整帐面价值的,只有在交易情况下才可能调整,而这个时候,无论固定资产是新的还是旧的,都因为变换了会计主体了,那么对于取得固定资产的企业来说,这个时候也就视同于重新取得“新”的固定资产了(相当于接受投资、重新购置等形式)。就是说,从会计角度讲,应该是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当然,严格来说,评估值最终还需要由投资者多方确认的。此时,无论拟经过评估后入账的固定资产是新还是旧的,都需要根据其物理功能、经济寿命等情况重新预计其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就是被作为初始计量的“评估值”,折旧率和折旧年限为重新确定的(不知道是否还要报税务备案)。
2、我们目前的评估明细表中一般安排有三个栏目--“原值”、“净值”和“成新率”,其实,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情况下,“原值”实际上就是说现在重新购置一个“全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即“重置完全成本”),而成新率是根据固定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当前状况来确定的,此时的成新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性概念,比如,我们的设备中,有的单位保养很好,其当前状况很好,远远比折旧年限要使用的长(这个实际上也是某些已经超过了折旧年限但仍然可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因),也往往因为这样的原因,我们现实中遇到的一些早已超过折旧年限但转让后仍然可以重新确定其预计使用年限和折旧率的。就是说,成新率与折旧率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折旧率会计上预计的,代表着在一个期间内的估计,而成新率是在某种时点下的实际状况估计,如果按照原值,实际上你就是把成新率当初了折旧了。
3、至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其实,无论是投资、企业合并还是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涉及到的固定资产入账事项,其原理都是与第一点所说的相同。
至于具体纳税事项,有人说,怎么入账无关重要,只要做纳税调整就行了。比如;有朋友说,按评估值入账当然简单,但按评估原值确定账面原值也应该没什么不行的吧,只是要做纳税调整罢了,并不影响入账啊,至于纳税调整那是未来的事,只是累计折旧增加了,并且感觉这样做更能反映资产的新旧状况。
其实,这个说法忽视了会计主体的问题。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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