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日期:2017-12-20 / 人气: / 来源:本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充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为了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金融机构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发和创新支农信贷产品,因地制宜探索林权抵押贷款,为破解“三农”融资担保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林权抵押贷款成效已显现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广大农民逐步成为集体林地的经营主体。在取得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之后,如何得到资金的支持、如何规避风险,就成了农民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关键问题。近年来,浙江、福建、四川、江西、辽宁、黑龙江等省份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把林权抵押贷款作为重点内容大力推进,目前已经探索出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如浙江省丽水市搭建了专门的贷款操作平台;福建省永安市开发了若干种贷款模式为林农提供个性化服务;辽宁省丹东市通过免评估费、下调利率等方式降低农民贷款的成本。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有效地缓解了林业投入不足,对提高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使一些林区实现了“活树变活钱,资源变资本,青山变金山”,并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激活了农村经济,形成了“林农得实惠、林业得发展、金融增投入”的多方共赢新格局。
一是“活树变活钱”,林农、林企得实惠。林权抵押贷款有效缓解了林农、林企贷款难问题。林农、林企可以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使“活树”变“活钱”。林权抵押贷款不仅满足了林农高效开展林业经营的资金需求,也满足了林农生活资金的需求。通过盘活森林资源,找到了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最佳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林农创业。
二是“资源变资本”,促使更多资金向农村回流。林权抵押贷款把“林木资源”变成“林权资本”,结束了农村长期以来缺乏贷款抵押物的历史,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不仅为农村信用社拓展了信贷投放渠道,也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了条件,促使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三是“青山变金山”,实现林业产业化发展。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主要成果是,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山林逐步向经营大户、加工企业、合作组织集聚,形成了“人人有山,不是人人经营山,但人人都能从中受益”的林业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在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推行林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拓展了林业投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山林资源流转后的资金投入问题,促进了山林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林权抵押贷款仍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在肯定林权抵押贷款取得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些困难和问题具有普遍性,严重阻碍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广泛开展,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贷款抵押范围偏窄。由于处于试点阶段,一些地区金融机构为避免贷款风险,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以辽宁省丹东市为例,目前贷款抵押范围主要限于经济价值较高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等,且树龄要求在10年以上,天然林、公益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以及其他林木不给予抵押贷款。按照这一规定,符合贷款抵押条件的林地面积仅占林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于多数林农拥有的主要是荒山荒林、干坚果经济林以及柞树、柳树等杂木林,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第二,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目前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如落叶松生长15年以上方可间伐,23年以上才能成材,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而目前一些地区金融机构的放贷期限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严重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第三,评估费用高、评估机构少。一方面,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这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林农是不小的负担。另一方面,,具备资质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师较少,无法及时满足贷款林农的评估需求。在此情况下,有些金融机构只好委托当地县(市)林业局进行资产评估,但县(市)林业局并非法定评估机构,也没有专业评估师,评估结果缺乏权威性,评估价与林木实际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时有发生。
#p#分页标题#e#第四,缺乏贷款的风险保证与赔偿机制。林权抵押为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风险防火墙,却不能解决抵押物灭失引起的贷款违约问题。一旦林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不仅林农要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林业保险对减少林业信贷风险,帮助林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办森林资产的保险业务,遇有自然灾害时必然威胁到林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壮大。
解决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的对策
合理扩大贷款抵押范围。除特殊用途的公益林之外,包括荒山荒林、干坚果经济林、杂木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等各种林木均应纳入贷款抵押范围。由于树种不同、信贷风险不同,贷款的抵押率应有所差别。例如,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落叶松属于幼龄树,不能砍伐出售,转让相对困难,信贷风险较大,其贷款抵押率应控制在20%以下。
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尽量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的规定,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业生产周期等因素,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合理延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以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对资金使用的需求。由于林业产业收益非一次性获得,贷款偿还方式也要灵活确定,可分期按比例偿还,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因此金融机构应实行差别信贷利率政策,以贷款额度、用途、森林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等为依据适当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吸引力和市场份额。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定价,做到既有利于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又能降低林农负担。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09年第21期)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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