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人须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日期:2016-07-01 / 人气: / 来源:本站

  第六章 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国家司法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确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被评估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为涉案资产或者其他相关经济利益。

  其他相关经济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费用增加等,通常包括侵权损失、资产损害,以及由于个人或者法人经营、合同纠纷等行为引起的相关经济利益变化。

  第五十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和具体案件的不同,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时点。

  第五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所处阶段的不同,合理确定涉案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通常包括市场价值以及清算价值,当执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变现处置评估业务时,通常采用清算价值。

  第五十二条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同时通过市场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评估资料。

  第五十三条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在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时应当保留必要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且由评估机构、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等共同确认。

  如果调查时出现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在现场,或者相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评估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编制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对评估基本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以及价值构成;

  (三)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配合情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理解评估结论和报告使用的事项。

  第七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单项知识产权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资产组合或者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

  第五十六条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上未确认的知识产权资产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资产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第五十七条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如果知识产权资产是不可分离的或者其市场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如果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资产相联系资产的单独市场价值能可靠计量,且各单项资产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寿命,可以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

  第五十八条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测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知晓,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一般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而使用寿命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只有在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时才进行减值测试。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指南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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