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下经济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日期:2016-06-30 / 人气: / 来源:本站
黑龙江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在发展林下经济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林业产业作为全省“十大重点产业”之一,连续多年以20%的增长速度快速发展,潜力巨大。金融作为不可缺少的资金供给渠道,应当把握全省林区发展林下经济的新增长点,积极开展有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但当前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林下经济贷款额度小、周期短,与林下产业经营周期不协调。从林下经济的产业特征来看,由于某些林下经济作物生长周期长,多为10年至15年,而金融机构贷款期限一般以中短期为主,林下植物未到出售年限,借款人无收入来源而无法偿还贷款,但前期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例如承包费、种子费、人工费、看护费等,资金短缺与贷款还款期限形成矛盾。二是林下经济金融创新不足,与林下经济相关的金融产品开发不够。目前金融机构针对多种形式的林下经济信贷产品较少,抵押物范围有待拓宽,尤其是大部分林下经济企业经营规模偏小,经营不规范,抵抗风险能力较弱,也使得银行对林下经济企业授信时特别谨慎。三是林下经济贷款不可抗力风险较大,林业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林下经济作物面临的主要风险为管理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腐烂、野生动物侵害)等。但目前森林的高风险特征使得国内的商业保险不敢轻易进入,森林保险除了个别地方、个别单位的火险以外,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现状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需求不相符,也严重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林业发展的积极性。四是森林资源评估欠缺且较为专业化,提高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抵质押难度。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尚未建立,评估的标准尚未制定,服务功能不健全。由于林业资源评估要求的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如无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很难确定森林资源的资产价值,由其作为贷款抵押物,银行则无从确定对其的贷款额度。对此,应积极研究探索金融支持我省林下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创新信贷品种和模式,支持各类林下经济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当地林业产业发展和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把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结合起来,开展捆绑授信,着力扩大贷款覆盖面。对已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权抵押申请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林权抵押贷款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并在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更好满足林场职工创业转型、林业经营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聚集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挥林业信贷示范行带动作用要充分学习其他省份出台的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合理确定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手段、抵押物的抵押率、抵押贷款
资金用途等内容。例如,河北省出台意见里指出,林权抵押贷款借款
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
准利率的1.3倍;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对采取林权抵押反
担保措施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等。湖北省出台意见
里指出,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
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等。
要抓紧研究和推进国有林区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适当参照集体
林权抵押贷款模式。推动邮储银行为林业信贷示范行,以2014年8
月25日黑龙江省林业厅、黑龙江省林业产业协会与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为契机,推动邮储银行创新和重构信贷流程,做大林
权抵押贷款,完成协议中三年累计投放涉林贷款200亿元的支持额度,发挥金融支持林下
经济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争取相关部门配套体系支持,
形成金融助推林下经济发展的保障平台
一是积极协调林业部门推荐优质林业经营主体及林业产业建设项目,提供林业产业聚集区企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各级林业部门规范化认定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经营大户等优质客户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实现名单制管理,建立林下产业企业项目库,形成有效银企对接。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林业信用专项担保机构,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为林下经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三是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科学的林权评估操作流程及工作规范,建立林权专业评估资质认证机制,形成指定的林权资产评估机构,保证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具有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解决林权评估不足的难题。四是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协调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林区农业保险,或探索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林业保险体系,发挥保险保障与分散信贷风险的功能。五是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并完善较高层次的林权交易平台,建设专业的林业交易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和林权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有效流通变现。六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林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考虑林业贷款的考核政策应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七是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林农、林业中小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范围,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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