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一林场原副场长玩忽职守获刑
日期:2017-10-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原副场长兼林场派出所所长刘某,因未对林区内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致使521.1亩林场林地、牧草地被损毁,给国家累计造成经济损失达5282万余元,永登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上诉。12月22日,兰州中院终审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生于1952年的刘某,2000年2月17日被任命为奖俊埠林场副场长,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奖俊埠林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并负责查处该林场内的刑事案件、林政案件。2001年至2011年期间,永登县金咀泉湾石英矿、永登县金嘴乡松树湾石英砂厂等7家矿山企业,,在没有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或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超期限、超范围的条件下,仍在奖俊埠林场非法占用林地长期采矿,致使该林场天然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2011年11月,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林场非法占用林地采矿情况进行查处,至此,林场内非法占用林地采矿的现象才得到初步遏制。警方聘请甘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等单位对上述7家矿山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认定共毁损奖俊埠林场林地、牧草地521.1亩,累计经济损失达52820232.36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对奖俊埠林场的天然林资源进行保护,对林区内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可是刘某怠于行使职权,没有及时对林区内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宣判后,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错误将被告人认定为渎职犯罪的主体,混淆破坏林地和破坏林木的概念,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维持原判。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04-10
- 长宁区二手车收购交易市场「颖荣二手回收公司04-03
- 版权评估为金融与文化架桥 10部剧版权=近亿元03-26
- 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赔偿基金开启“广03-08
- 普洱日报数字报01-31
- 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已评估事项实现率100%01-16
相关内容 Related
- 无形资产评估之非专利技术价值评估需要搜集哪11-26
-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吗?有什么要求?11-26
- 康盛股份:拟以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04-17
- 我国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成立04-16
-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04-15
-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