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确认后 法院是否有权喊停?
日期:2017-09-13 / 人气: / 来源:本站
泰顺潘女士拍得一处房产 拿钥匙时被叫停
温州网讯 去年11月,泰顺潘女士从拍卖会上竞买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1处房产,拿到拍卖确认书后,却接到泰顺县人民法院电话,被告知因拍卖之初评估价格过低,此次拍卖不算数,让她把钱领回去。据称,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之前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价过低,损害了房产抵押权人的利益”。潘女士说,抵押权人在拍卖之前未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抵押权人表示因为自己不看报纸无从知晓公告。泰顺法院也曾告诉记者,抵押权人不懂评估、拍卖程序,对提不提异议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意识不足。之后泰顺法院裁定对该次拍卖结果不予确认。潘女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被驳回。
有几点要说明
[泰顺法院]
昨晚,泰顺县人民法院给本报发来《关于撤销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1号一间房产拍卖结果的有关情况说明》。
说明一:此次拍卖结果不予确认,不是因为拍卖价格过低,而是评估公司混淆标的物
泰顺法院称,该事件最主要的问题不是纠结在房产的性质是“车库”还是“店面”(该称谓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也不是报道中认为的泰顺法院因为标的物拍卖价格偏低而对此次拍卖进行撤销,而是此次拍卖的标的物发生了混淆,即评估公司将建设南路1号601室下面背向建设南路的半间车库(所有权证号:0001472)错当成了建设南路1号非居住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17724)。
泰顺法院认为,此次委托拍卖程序所依据的评估结果确实有误,对拍卖成交价产生不利影响,有损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由业务部门决定是否重新拍卖的情形,因此,此次拍卖虽已完成,但该院不予确认。买受人潘女士不服该裁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复议人要求执行法院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潘女士的复议申请。
说明二:抵押权人为何在拍卖结果出来后才到法院反映
据抵押权人反映,当时评估公司前来评估时他也在场,评估公司询问过他这边的价格情况,抵押权人称自己告诉评估人员楼下临街店面的价格大概是每平方米2万元。事后,他以为评估机构的估价会和他提供的信息差不多,直到拍卖后才知道该非居住房产以18.4万元拍卖成交。
说明三:关于第一次委托评估错误之后的最新进展
评估公司发现评估有误后,向泰顺法院出具了书面函,告知该院之前的评估报告作废,并作出了新的评估报告。对该份报告价格经办法官也按规定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该案申请人、抵押权人再次提出价格异议。经泰顺法院执行局讨论决定,撤销了对温州方盛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并依法重新进行摇号确定了新的评估公司即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委托手续。该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时,潘女士还可以参与竞拍。
据记者了解,温州方盛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于拍卖后的2012年12月3日向泰顺县法院出具书面函承认弄错评估标的物,另外,该事务所对标的物重新评估,补正后的价格为21.4万元。
对于此案中展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律师观点 一错过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视为权利放弃
被采访人:陈海鹏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者:评估报告是否必须一一送达抵押权人?
陈海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记者:竞买者拿到拍卖行出具的《拍卖确认书》是否意味着已成功拍得该标的?
#p#分页标题#e#陈海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竞买者拿到拍卖行出具的《拍卖确认书》意味着已成功拍得该标的。
记者:法院是否有权力撤销拍卖?
陈海鹏:(一)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可以判决拍卖无效:不发布拍卖公告或者拍卖公告严重不符合规定的;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瑕疵,可能严重影响拍卖结果公正性的;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对竞买人参加竞买实行不同等条件的。
(二)拍卖成交后,如果拍卖程序合法,法院是没有权力直接撤销拍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
1.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2.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3.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记者:泰顺法院认为采用“过低的评估价”之后不确认该拍卖行为,是一种主动纠错行为。对此,您怎么看?
陈海鹏:如果经过了法定的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即使存在评估价过低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记者:解决此案纠纷有哪些渠道?
陈海鹏:首先应查清是否存在评估价过低问题以及导致评估价过低的原因,并追究责任方的相关责任;其次,如果买受人按拍卖价格取得该房产显示公平的话,可以参照市场价格补足差额,不宜直接否认该拍卖行为,这样对买受人来说有失公允。
律师观点二以评估价格过低撤销拍卖影响法院公信力
被采访人:陆德山北京市中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教授
记者:您认为引发此次争议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责任?
陆德山:对于评估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该看评估公司在其评估过程中是否存在技术上的错误、是否存在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等人为因素。如果存在以上行为,评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弥补因错误造成的损失之外,法院还需重审该公司今后参与司法拍卖的评估资格。如果排除以上因素,不管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价是否与市场价相符,该公司均无过错。
另外,对不动产申请评估,须原、被告双方共同提出,作为申请拍卖房产的债权人单方无权提出评估申请,更无权就评估价格高低提出异议。如果债权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如可以在案子审理过程中提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上诉;如若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再审,而不是在房产执行时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
陆律师认为,法院作为国家体制中的审判机构,每一个案件、每一道程序都应具备严肃性和公正性,法院一切行为都须依法办事。此案中,拍卖一旦完成,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因为评估价格过低就撤销该次拍卖,影响法院公信力。
[网友吐槽]
彭先生:说评估公司评错标的的依据是什么?他们不是应该按照法院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的吗?如果是价格低了,那应该多少才算高?评估价不是一般都低于市场价的吗?那个地方20来个平方米的店面市场价是多少?
#p#分页标题#e#陈先生:泰顺法院裁定书上说隔壁前半间车库价格是2万元/平方米,以用来参照争议中的这套房子,那个价格是怎么出来的?为什么是“前半间”?这“前半间”有独立产权吗?不管他实际被用作什么,都应该以产权证上的性质为主。如果不是一个店面的产权,那他就是用于居住,单价就应该是整套房子的均价。
“随你们横竖撇捺”:法院知错就改,赞一个!
“永嘉县2 ”:错了能改,而且要追究错误人的责任。
“老虎爸”:潘小姐有权不让法院纠错。
记者麻温柔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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