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 61 号《东阳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07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东阳市人民政府
第 61 号

  《东阳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第48号令同时废止。

  市长:陈晓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东阳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统称林权)的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依法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  依法取得本市林权证书的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依法、自愿、有偿;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互换、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流转后取得的林权,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八条  林权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所有;林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相应的所有权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权流转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林权流转管理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林地所有权;
  (二)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
  (四)处于抵押状态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第十二条  林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上记载的"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日期"的期限。林权证上没有记载"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日期"的,流转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
  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告知原所有权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林权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量纳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林权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  林权流转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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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林权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
  国有林权流转由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主签名同意、转让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实地调查提出意见。
  责任山、自留山的林权流转,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后,报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评估
  国有林权在流转前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必须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林权可以参照国有林权进行资产评估。
  个人林权的流转可由权利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委托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两名以上林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参加。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申请方须交纳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三)信息发布
  流转前须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林权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山林面积及四至界线、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蓄积量、交易地点、标的物底价及交易规则等,费用由转让人承担。同时把以上内容在转让人单位和镇乡(街道)所在地进行书面公告,公告期为七天。
  (四)招投标拍卖
  国有林权、集体林权的流转应在市或镇乡(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拍卖,招投标、拍卖的标的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具体办法依照招投标、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交易及签订合同
  交易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种类;
  3.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址及万分之一地形标示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4.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5.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6.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7.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其它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办法;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违约责任。

第四章  流转登记

  第十六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需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填好变更事项,经林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变更内容,加盖"东阳市人民政府林权证专用章"。林权权利人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原《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加盖注销章。
  第十八条  下列林权流转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的;
  (二)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四)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第十九条  下列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三)集体所有的森木、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
  (四)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利流转的。
  第二十条  林权变更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在林权变更申请上签字,林权所有权单位签署意见,并提交转让合同、原林权证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镇乡(街道)林业工作站初审(必要时进行林权勘测,外业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复审,然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三)公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转让人所在村、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林权所有权单位所在地的公告栏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四)审批换证。对公告后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变更登记换发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行了林权流转,但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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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进行林权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已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林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招投标、拍卖过程中,出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其招投标、拍卖行为无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流转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东阳市森林资源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同时废止。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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