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与法的非典型难题:技术入股
日期:2017-05-21 / 人气: / 来源:本站
标准制定赶不上产品研发速度,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常常又会赶不上高科技发展的脚步。法律有法律的尊严,商家有商家需求。对创业者来说,在法与商的天平上,到底应该如何做到平衡?
在北京,中关村是创业者的云集之地,这里的发展非常迅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也是繁花似锦。
2009年到2013年之间,每年年新增企业1500家左右,增长率92.5%;2014年,新增1453家,是去年增长水平的108%.数据是最翔实有力的证明。
早在2010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关村的发展,鼓励真正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创业,从而带动北京市经济的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于今年在硅谷设立了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办事处,并将陆续在美国东海岸、加拿大、日本、英国、法国和德国建立6个工作联络点以吸引留学生回国创业。
截止去年,已有上千位留学生创业公司领到执照,其中技术入股最多的占到60%.
技术创业带来的法律问题
60%,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这是一个与《公司法》中规定最多不许超过20%,和1999年4月2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有一条指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的规定相悖的数字。
从法律规定的20%,到政策的35%,又到实际操作的60%,这个比例被一步步抻长了。违法?
对于一家创业的新公司来说,这个比例带出了一个关于技术股权配置的新问题,这个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在了创业者的面前。
对于《公司法》中20%的规定,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陈更生认为:“20%的比例是限制得死了一些,但法律只是一般性规定,不可能适应技术千变万化的情况。技术作价所占比例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技术能转化成利润。公司权益以货币形式量化便于分配、转让,这样也利于公司稳定、做大。在国务院另行规定尚未出台前应按原法定原则执行。法制经济社会,不能因为法律不合适就自行修改,这样法律就不存在了,那么市场经济也就不存在了。”《公司法》对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支持创业是有很大作用的。
但是,在面对高新技术企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时,发出了不和谐音,还不仅仅是20%和60%的冲突。前不久,北京市证管办孙家骐主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一次讲座中提出创业板推出步骤加快,但有关创业板的许多规定和现有《公司法》冲突,除了上面提到的,还有《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不少于5000万股,但草案只要求2000万股;《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运营3年以上,草案要求2年。二板上市等待着《公司法》来解决这一矛盾。
事实上,法律问题的解决关键得看自己,因为《公司法》也是中国人自己制定的。只是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称《公司法》还未修改,至于具体时间也无法确定。
技术入股的现实举措
国外资金进入中国时面对的四大风险之一就是法制风险,健全的法制环境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如果技术有较大市场潜力,那么所需资金也会比较多,技术入股比例过多可能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从新西兰留学回来的硕士研究生徐甘明创办了北京奥赛尔生物工程技术公司,目前他正在谈合作者。
对于技术入股,徐甘明有自己的看法:“资金够用就可以了。技术的价值不以股本盈亏来计算,而是看希望别人的认可值是多少。投资商有风险和鉴别意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说白了就是愿打愿挨的事儿。”也有的留学生创业公司虽然不愿透露技术入股比例,但仍坦言超过20%.
其实,徐甘明的这种观念在实际操作上也早有先例。曾经轰动一时的清华大学学生创业公司北京视美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今年4月25日与澳柯玛合作成立了澳柯玛视美乐,双方各出资3000万元,视美乐公司就是以技术作价3000万元,占公司资本的50%,双方达成协议,平等合作。目前公司运行状况良好,事实证明这是一次优势互补的成功合作。
卡在法律的门槛上,高科技企业技术入股比例问题应该很明晰,可在实际操作中,以《公司法》20%的比例来圈定总是统得太死了些。
#p#分页标题#e#对所有公司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司法》中,直接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目前《公司法》对高新技术的概念仍无明确界定,因此对于高新技术采用怎样的比例作价入股才最合理,股本总额的下限应定多少才合适,上市公司运营时间又如何明确,就更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统治”多变常新的技术。
北大法学院企业法、公司法专家甘培中副教授个人认为,35%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比例,但目前创业公司中,技术入股所占比例在40%左右的比较多。
《公司法》犯难,创业公司就停业吗?现实中,公司不但照样得办,还要为上市做准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无法等待。
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土政策便亮起了绿灯。
显然,《公司法》修改刻不容缓。
“另行规定”的平衡点
20%和60%之间,2000万和5000万之间如何达到平衡?平衡点又在哪里呢?
熟悉或关注《公司法》的人都知道,1999年12月25日《公司法》第229条里又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从立法的意图表明过去高新技术企业所受到的两大比例限制,即对上述技术出资入股的比例上限(为20%)和上市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下限(为5000万股),都将予以放宽,有利于逐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壁垒,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这一特殊的产业具有积极意义。
于是,高科技企业从这个“另行规定” 中看到希望,看到光芒,甚至看到了挥挥手的二板市场。
那这其中的“另行规定”是否就是这个矛盾的关键?对此,《公司法》从制定以来对完善公司法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本身问题也很多,有不适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改革的地方。
上一次《公司法》的修改就与市场变化有关。定位于国企改革服务的中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是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占比重还是很小,这使得上市公司的含金量不高。而且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标准较严,造成进入证券市场的门槛较高。
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无疑降低了门槛,极大地鼓励了中小高科技企业。
那么“另行规定”为何在将近一年的时间仍未出台呢?
首先,立法要有政策导向,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我国整体制度与国外有关政策并不一致,若单单高新技术企业与《公司法》差距太大,可能会影响到资本制度,因此如何把握政策是有相当难度的。
其次,高新技术很难定义和评估,对一项技术各企业的理解也不同,若技术作价入股比例太大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因此其比例大小需慎重。
另外,,《公司法》涉及企业基本制度,需要稳定。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就冲击《公司法》严格的资本制度,不能说改就改,否则会影响立法结构。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不是简单的数字变化,而是会涉及到许多利益,需慎重对待,立法不能搞“大跃进”。
对于一般创业者来说,这是一个两难的局面,必须了解。《公司法》短时期内不可能被修改。至于存在的矛盾将由即将出台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来协调解决,这样比《公司法》更加灵活机动,更能适应高新企业发展的需求。
据了解,国务院即将出台的该法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也会比较灵活,技术入股比例肯定会突破35%,上市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下限也一定会大大降低。
慎重对待法律的态度是很必要的,创业者和二板市场的高科技企业需要耐心等待。《公司法》的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制,千呼万唤未出台的“另行规定”也在寻求对这些创业者和企业的帮助。
在法律的尊严和企业的利益之间,天平上该加什么分量的砝码呢?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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