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立法向前迈进

日期:2017-04-29 / 人气: / 来源:本站

资产评估立法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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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一年半的沉淀后,资产评估法草案进入二审程序。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向常委会汇报这部法律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该法草案在初审后,随即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的意见,深入基层调研并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最终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评估机构的设立及备案、强化对评估师执业活动的管理等内容成为此次修改的重点。

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经过初审之后,资产评估法草案更加完善。在大家看来,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比,资产评估立法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由于没有规范的法律约束,再加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评估结果遭到了社会的质疑,甚至有些评估结果造成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制定资产评估法很有必要。”车光铁委员道出了大家的心声。然而,让外界失望的是,诸如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等困扰全行业的一些重大问题并没有在此次修改中得以体现。正如业内人士所言,资产评估业困局尚待破解。

行业协会走上台前

2006 年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资产评估法起草组以来,资产评估法草案几经修改,直到6 年之后的2012 年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漫长的立法过程,足以说明制定这部法律难度之大。”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所长、资产评估法起草顾问刘玉平曾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坦言,最大的争议便是行政管理体制。

在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呼吁理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关系的声音不绝于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从考试、注册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抓大放小,以利于评估业的长远发展。”今年7 月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召开的资产评估法草案座谈会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刁建申大声疾呼,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修改完善好资产评估法。

草案二审稿也顺应了这种大势。据丛斌介绍,与初审相比,草案二审稿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的要求,将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

根据草案规定,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通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法取消注册”。

同时,根据草案规定,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这个大方向是对的。”委员们认为,将目前由政府部门行使的部分职能,比如考试管理、评估机构管理等权利交由协会来行使,不仅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也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促进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更有委员指出,简政放权的步伐应该迈得更大一些。“我认为资产评估法应该更进一步体现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要求。”辜胜阻委员指出,政府应该把有些职能向行业协会放权、向市场放权、向企业放权,政府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宏观的监督和管理上,让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中间组织的作用,体现更多的、更全面的行业管理。

规范评估机构设立

草案初审稿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对此,丛斌指出,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改革工商登机制度的精神,不应当对设立评估机构规定前置许可,但要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定条件,并加强事后监管。为此,草案二审稿将此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发现评估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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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还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条件,增加规定:“采用合伙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采用公司形式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职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的注册评估师。”

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应该进一步提高设立公司制评估机构的门槛。“草案规定评估机构分为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类,在合伙制中,应该说合伙人应该负无限责任,但是公司制实际是一个有限责任,草案中对公司制评估机构的设立门槛很低。”吕薇委员不无担忧地说,,如果一次评估错了,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损失,因此,对公司制的评估机构应该建立较高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定得高一些。

强化评估师执业活动监管

在业内人士看来,对资产进行评估的目的在于还原资产本身的价值,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然而,在评估市场供过于求的状态下,评估业务委托方作为买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拥有更大的选择权,评估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处于劣势。加之评估行业的业务来源稳定性较差,绝大多数评估机构的业务来源主要靠人脉关系,即评估机构负责人与评估委托方负责人间的亲密关系。“评估机构日子过得去,基本上是死不了,但也活得不滋润。”正是因为处于不平等的商业地位,多位业内人士反复表示,为了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一些评估机构往往会无视评估法规和评估准则要求,刻意满足委托方高评或低评、压低评估收费以及索要回扣等不合理条件,机构间压价竞争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为了保证评估报告的质量,丛斌指出,应当加强对注册评估师执业活动中的规范,强化其责任和义务。

正是鉴于此,草案二审稿明确“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同时,细化了注册评估师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评估师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评估准则和有关标准,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执业”;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等。

然而,这是否能够有效遏制虚假评估、不实评估蔓延的势头,委员们认为,还要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加强行业监管。“在一些评估行业,相关的管理人员、评估机构、评估师甚至委托人容易形成一条利益链。比如房地产过户交易中,房管局工作人员与评估师合作注册公司,或者租借评估证办评估公司,当事人进行过户交易时,就把这些业务揽到自己的评估公司。这种情况下,监管人员、评估公司、评估师都有利益可得,如再在评估价格上作出让步,委托人也会作出让步。对此,草案中都有规定,是严格禁止的,即不能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能冒用机构执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评估业务。但问题是形成了一个利益链之后就是一个同盟,监管部门很难发现。”对此,刘振伟委员建议,评估行业监管部门要建设一个公共信息平台,把相关的机构、法人、资质、评估业务都统一放在平台上,接受监督,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评估暗箱操作。车光铁委员则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管理,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详细制定具体规范的指标要求,切实提高评估报告和评估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本刊记者/梁国栋)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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