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评估不能以自身评价为主

日期:2016-09-21 / 人气: / 来源:本站

  1月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从天津市人大、市政协、市级政法机关有关部门、团天津市委等群团组织以及律师协会、高等院校、新闻媒体中聘请了42位评委会委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记者、检察官等,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用、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审判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实际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再到裁判全过程,都可以视为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司法服务,其“服务”质量与效果如何,既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硬性规定,也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诉权的需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

  如何对法院和法官绩效进行评估,这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受“新公共管理运动”影响,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开始推行司法绩效评估制度,以期加强对法院与法官的监督与管理。

  我国现代司法评估体系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末,经历了从粗放到精细,从不健全到逐渐完善的过程。目前,法院系统所采用的评价机制是基于最高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所建立的,共包括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三个维度的33项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经过3年试点后,最高院于2011年对该体系进行了优化升级、修改合并取消,最终确立了31项具体考核指标,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法院对法官的个人考核也是以此为基础。

  2011年的评估体制改革作出了诸多良性调整,如取消了上诉率、上访率等并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更加体现司法规律。然而,也有一些指标至今仍然存在争议,如调解率。

  另一方面,由于指标往往与法院领导、法官业绩以及升迁挂钩,使得一些指标被个别法院异化,如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使个别法院年终控制立案。

  我们不仅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也须以更科学的态度看待各项指标。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议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并要求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这为全国法院、法官评估体制改革释放了强烈信号,值得期待。

  而原指标体系被人诟病已久的方面更在于以法院自身评价为主,弱化了外部评价。31项指标中只有一项“公众满意度”为外部评价,同时,该指标指向的对象也并未具体化,无法反映出审判过程中不同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即使对于这一指标,由于相关机制并不成熟,大部分地方还是以“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人大通过率”对该指标替代使用,这和指标初衷定位有着较大差别。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次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并从社会各界聘请了评委会委员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价,不仅使第三方评价有了专门机构、常设机制,更扩大了公众满意度评价的范围,集民意代表、专业人士、舆论代表为一体,在现有条件下,的确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正在于人民性,因此,引入最广泛意义上的第三方评价机制显然很有必要。而就更长远而言,我们还须建立更占权重、更为广泛、更有层次的“公众满意度”评价体系,

  目前,,至少还须从以下几个层次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一是委托国家统计机构、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权威民调机构开展一般民众的公众满意度调查;二是引入法律共同体的专业评价机制;三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做现场观察与模拟实验,针对法院便民设施与举措衡量法院方便性、保障性,针对工作人员礼貌及专业程度衡量法院可接近性。同时,搭建好信息反馈和工作完善平台与机制,这才能实现法院与第三方的良好互动。

  (作者系北京西城区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HN054)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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