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环保法庭制度简述

日期:2016-09-14 / 人气: / 来源:本站

20世纪中叶,世界少数国家创立了专司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庭。美国佛蒙特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是这方面的领头羊。现在,已有瑞典、新西兰等许多国家都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较好的经验。

立法保障。建立环保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具有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这样既可以对社会环境行为起到控制作用,又可以对设置审判组织形式、机构人员、受案范围进行有效的规范,还可以使环保司法机关有执法依据。在这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

循序渐进方式。即逐步通过立法确定环保司法机构的地位。1980年9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对环境和规划处理机制进行改革,根据《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环境规划与评估法案》,建立了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庭。1989年,美国佛蒙特州制定了《统一环境执行法》,,创立了佛蒙特州环境法庭,随后出台了《佛蒙特环境法庭程序规则》。

统一整合方式。即通过颁布正式环境法律,确定环境法庭的地位。1981年,新西兰制定了《资源管理法》,将原规划上诉委员会改革成为规划裁判所。1996年,更名为环境法庭。1999年,瑞典颁布环境法典,将原有的水权法庭改革为环境法庭。

审级灵活。各国注意通过立法确定环保法庭的审级,同时注意对环保法庭确定较高的审级,以便审理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案件。主要有三种形式:

两级审。如瑞典环境法庭是由地区环境法庭和审级较高的环境上诉法庭组成,这样,审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就不受限制。

三级审。瑞典水权法庭分为三级体系建制,包括初级水权法庭、地区级水权法庭和高级水权法庭。

在四级法院层次中选择靠上的三级法院审理环保案件。澳大利亚的法院级别最高的是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国内六个州的州最高上诉法院位于第二等级。新南威尔士州最高上诉法院是本州内级别最高的法院,其下有州补偿法院、土地和环境法院、州最高法院。土地和环境法院在澳大利亚四级法院系统中处于偏上的三级法院系统之中。

受案宽泛。各国的环保法庭具有明确的受案范围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般包括: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利用、土地利用和规划、环境许可证等方面的纠纷,但也有国家只受理环境案件中的一种或几种。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重点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如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庭受理的案件,有环境行政机构提起的执行类案件、民众对环境行政行为的上诉案件、政府对市政土地利用的争议案件、市政府选址规划争议案件、农林部门砍伐活动争议案、有关部门针对水排放等领域作出的许可争议案件等。

重点受理环境损害赔偿及处罚争议案件。澳大利亚土地和环境法庭主要受理涉及强制征用土地的评估及补偿案件、涉及环境规划和保护执行案件、对轻微环境刑事案件的建议管辖、地方法院已经定罪的刑事上诉案件。瑞典地区环境法庭只受理与环境、水资源有关的案件。

专家主导。各国环保法庭多由环境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精通环境专业科学知识的法官和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有三种情况:

专家直接参审,具有相对决定权。瑞典环境法庭由4名工作人员组成,包括1名法官、1名环境顾问和2名技术专家委员。专家占四分之三。审理案件是由法官给出意见,然后环境顾问给出意见,最后才是技术专家委员给出意见。法官对审理结果拥有最终决定权。

专家间接参审,只有建议权。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庭共有6名工作人员,即2名法官、2名法庭职员、2名文件管理职员。虽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但技术专家对于审判结果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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