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监狱罪犯劳动能

日期:2016-09-10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江苏省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与罪犯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法》已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

 

江苏省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与罪犯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和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工作,提高监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水平,根据《监狱法》及省司法厅《“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范围》(苏司通〔2003〕116号)、《江苏省监狱老病残罪犯管理办法》(苏司规〔201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罪犯劳动能力评估是指监狱对罪犯参加劳动的能力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安排罪犯劳动岗位的依据。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评定、集体讨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罪犯劳动岗位分配是指监狱依据罪犯劳动能力评估结果,根据执法和劳动改造需要,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岗位。 

  罪犯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应坚持安全为先、人岗相宜、利于改造、兼顾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入监罪犯和在服刑期间因病因伤导致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在押罪犯。 

  第五条 监狱应成立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成员由刑务劳动作业科、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入监监区以及监狱罪犯疾病伤残鉴定小组成员组成。劳动能力评估小组的职责是依据罪犯老、病、残鉴定结果及心理健康评估结果,对罪犯劳动能力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刑务劳动作业科负责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狱应成立罪犯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由狱政科、刑务劳动作业科、刑罚执行科、安全生产科等部门组成。罪犯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依据罪犯劳动能力评估结果,为每一名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罪犯分配适宜的劳动岗位。 

  狱政科具体负责罪犯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入监罪犯应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在押罪犯因病医疗后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或在服刑期间出现伤残的,应重新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第八条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结果分为正常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四个等级。 

  第九条 被鉴定为老、病、残之外的罪犯,统一归入正常劳动能力等级。对被鉴定为老、病、残的罪犯,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科学评估其劳动能力等级。 

  第十条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范围中“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统一归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 

  第十一条 罪犯被鉴定为三级疾病的,归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级;被鉴定为二级疾病的,归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级;被鉴定为一级疾病的,归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 

  第十二条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应统一、规范填写《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与劳动岗位分配登记表》(附件)。 

  第十三条 罪犯劳动能力评估结果归入罪犯个人服刑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参加劳动。 

  第十五条 被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监狱应为其安排符合身体条件的无定额劳动岗位。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分配到普通监区,为其安排适宜的劳动岗位。 

  第十七条 被评定为正常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分配到普通监区安排正常劳动,并发挥其个人技能特长。 

  第十八条 被分配到普通监区的罪犯应直接安排到生产劳动岗位。特定岗位罪犯应从生产劳动岗位劳动一年以上的罪犯中选用,每年轮岗。 

  第十九条 入监监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狱政科上报下月需要安排劳动岗位的罪犯名单,狱政科应于每月30日前完成下月需要安排劳动岗位罪犯人数的统计。各监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刑务劳动作业科上报下月劳动岗位需求情况,刑务劳动作业科应于每月30日前完成下月劳动岗位需求统计。 

  第二十条 罪犯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上旬召开罪犯劳动岗位分配会议,根据罪犯劳动能力评估结果及其技能特长,结合各监区劳动岗位需求情况,按照监狱管理有关规定,将罪犯分配到相应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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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加强对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与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检查与考核,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罪犯对其劳动能力评估结果、劳动岗位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劳动能力评估小组、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劳动能力评估小组、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应在7日内进行复议,并将结果反馈至罪犯本人。 

  第二十三条 监狱纪委、监察室应对罪犯劳动能力评估小组与劳动岗位分配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渎职、失职行为予以查究,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四条 省局刑务劳动作业处负责协同省局有关部门对监狱罪犯劳动能力评估与劳动岗位分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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