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手车评估
日期:2016-09-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财政厅关于
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对农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给予每人每年6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二)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生的人口。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帮扶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给予响应党的号召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应有的回报,让其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我省“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奖励扶助对象张榜公布,逐级审核,实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成立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检查。(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见附件)
各市、县要相应成立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市、县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一)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户籍在海南省且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超生;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另行发文。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认,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查、监督,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填写省统一制定的《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交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各1份存档管理。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委会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如无异议,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填写《见面调查表》,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婚姻生育情况、年龄等在其所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县(区)人口计生局。
4.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复核确认,将复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局、省财政厅备案,海口市各区同时报海口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
5.省人口计生局备案并抽查核对
省人口计生局对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对确认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将核准的全省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6.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年审
奖励扶助制度正式实行以后,每年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村(居)委会要及时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化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并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按规定时间将审核后的《报告单》集中报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市、县(区)人口计生局集中审核后,要按规定时间报省人口计生局,省人口计生局审核后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三)时间要求。
1.申请人须在每年5月底前到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个人申请表》。
2.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按政策的具体规定逐级审核,并在实行“三榜公示”的基础上,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并于当年9月15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局。
3.市、县(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将《报告单》个案等信息于当年9月15日前或次年3月15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局。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奖励扶助金来源和各级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按国家规定,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有关政策的市、县享受国家西部优惠政策,奖励扶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其它市、县享受国家中部优惠政策,奖励扶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以下比例分担。
各市、县自行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其财政自行解决。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银行或邮政等其他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两次,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各发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1.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进度;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足额拨付到委托的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通过年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并及时掌握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的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帐户;负责将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和税款。
六、检查与监督
(一)省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二)省、市县两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应张榜公布,并通过设群众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以及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市、县政府要协调人口计生、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奖励及责任
(一)把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市、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其省级补助,造成损失的由市、县自己承担。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按协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扩行,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要继续执行、完善负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同时,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要把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当年预算,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因此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五)要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收集整理、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搞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各市、县要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并及时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送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职责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方略(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周宝成(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陈海波(省财政厅厅长)
成 员:胡达吉(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刘平治(省财政厅副厅长)
林 捷(省公安厅副厅长)
傅 勤(省监察厅副厅长)
杨世忠(省邮政局副局长)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唐荣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李治浩(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成 员:周国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 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黄肇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学技术处处长)
胡昌达(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管理处处长)
周 瑾(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教育处处长)
徐清宁(省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曾召燮(省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
陈启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三、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协调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和部署各地奖励扶助工作,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共同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审查考核各市、县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情况。
责任编辑:姜秋宏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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