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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28 / 人气: / 来源:本站
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安财购投[2016]2号
安阳市财政局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了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实训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6]232号〔总第231号〕)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阎良区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秦
被投诉人一: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市民之家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清升
被投诉人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安阳市中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庆飞
二、投诉事项
1.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无视法律法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渎职!试图掩饰和包庇此项目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打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以“不理睬、不合作”的工作态度来处理我公司提出的质疑。
2.中标供应商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次招标公告和政府采购法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条件。
3. 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实训设备(招标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6]232号〔总第231号〕)招标项目投标过程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安阳工学院航空实训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仪器设备项目,招标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5]84号(总第98号))中与西安蓝航航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已进入行政诉讼。
投诉人投诉函最后要求:本次政府招标采购应依法废标。
投诉人就以上事项中的2、3、4项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西安市阎良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的《关于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名举报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蓝航航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答复》复印件一份;行政上诉状一份;情况说明两份;EMS邮寄单复印件及相关物流凭证截图三张和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三、调查事实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即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有关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说明和答复。同时,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文件、以及质疑处理等相关资料,就投诉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向被投诉人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安阳职业技术学院邮寄的EMS邮寄单的复印件和相关物流凭证截图显示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没有接收投诉人向其邮寄的质疑材料。针对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本机关已经对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提出批评,并于2016年7月4日将质疑函转发给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责令其及时处理。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本机关转发的质疑函后,组织评标委员会论证,针对质疑内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并以邮寄和扫描电邮两种方式回复了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发生在质疑程序中,对本次招标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没有影响。对于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经查阅相关法律条文,确认该条文内容与原文不符。关于投诉人所称被投诉人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无视法律法规,试图掩饰和包庇此项目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打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投诉无事实根据,不予认可。
2. 投诉人提供的由西安市阎良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显示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该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未在该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机关通过调阅投标文件,证实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16年的社保缴费回执。且在质疑程序和投诉程序中,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分别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本机关提供了由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出具的《关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证明其在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且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在其出具的《关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里注明因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成立之初未设立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入区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办理。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早期入区企业,其各项社保于成立时在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2011年3月,西安市地税局航空基地分局设立,为提高服务水平,经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协调,企业可在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所在行政区阎良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由西安市地税局航空基地分局代扣代缴。同时,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的前提下,原在高新区参加社保的企业是否作相应变更由企业自行决定。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记录”、“不符合本次招标公告和政府采购法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 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9:00。因系统原因,该项目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依据《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网上交易的通知》(安公资交[2015]36号)中的规定,本项目暂停开标,待意外情形解除后,继续完成开标、评标环节。2016年6月24日8:30左右,系统排除故障,自动完成开标唱标环节。首先,因系统所显示的唱标信息对所有供应商均一致,供应商只需登录即可获取,因此,本机关认为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未打电话通知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对开标结果没有影响。其次,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于2016年6月24日8:47:58在系统发布:“问题已解决,现在正式进入评标环节“,”各位参标企业请注意,现在开始评标“,已进行了告知。因此投诉人所称的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4. 关于投诉人所称的其诉本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安阳工学院航空实训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仪器设备项目,招标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5]84号〔总第98号〕)中与西安蓝航航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这一诉求,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安行初字第001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投诉人的诉讼请求。投诉人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豫05行终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投诉人所投诉的西安威胜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安阳工学院航空实训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项目名称:仪器设备项目,招标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5]84号〔总第98号〕)中与西安蓝航航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这一诉求不成立,且与本次投诉无关。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函、情况说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事实,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实训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6]232号〔总第231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23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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